一、外国商标在中国的注册
1.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之间已经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适用双边条约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通过签署或互换信函就商标相互注册达成的协议。除了特殊的商标互惠协议之外,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贸易或贸易协议,往往在商标注册和相关商标注册条款中包含互惠原则。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通常得到国民待遇。
2.根据两国都是缔约国的国际条约。
中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对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和待遇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商标问题可以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处理。同时,中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也应遵守《公约》和《协定》的规定。
3.根据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原则,可以广泛应用。如果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既没有签订商标互惠条约,也没有参加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那么只要对方国家同意接受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中国同样可以接受对方国家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待遇也严格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委托中国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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