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健品获赠低价港澳游,不料却成了谋婆婆(化姓)家的一场噩梦。去年7月,家住武汉市江汉区的谋婆婆购买了武汉市清润青公司价值6666元的保健品,受邀参加“港澳游”的福利旅游团,只需600元。高高兴兴去旅游,却在香港遭到强制购物,谋婆婆一时激动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后虽历经抢救,但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武汉市清润青公司、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及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共同赔偿18万余元。
购物行程延长了3小时
婆婆心跳呼吸骤停晕倒路边
2017年3月,谋婆婆在武汉市清润青公司购买6666元保健品后受邀赴港旅游。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则委托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负责此次赴港旅游的具体服务。经武汉市清润青公司要求,出发前游客需在印制好的《责任说明书》签名:一切由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由游客自己负责。
3月26日,武汉市清润青公司与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共同带领谋婆婆及100多人游客抵达香港。27日上午,导游安排游客在一珠宝店购物,可原本计划的1.5小时购物行程延长至4.5小时。面对突如其来的强制购物,谋婆婆一时激动,导致心脏不适,现场服用速效救心丸。当日12时,导游安排游客离店就餐。饭后,导游清点人数时发现谋婆婆未随行上车,后在路边发现,谋婆婆因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已晕倒在地,随后将其送往香港当地医院抢救。
3月29日,谋婆婆被转到深圳某医院治疗1天,5月25日,转诊至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治疗55天,治疗期间,谋婆婆家人共花费医疗费用合计29万余元。谋婆婆家人认为,谋婆婆发病系因在香港遭强制购物引起,遂以谋婆婆为原告将武汉市清润青公司、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及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诉至江汉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及一系列损失40余万元。
老人基础疾病为主因
但三方需共同赔偿18万余元
江汉区法院一审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谋婆婆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谋婆婆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因脑缺血时间长,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本次发病是在旅途中发热、有劳累,所处环境不佳等诱因,以及导游未给予必要防护和及时救治所致,但患者基础疾病为主要原因。
鉴定意见认为:谋婆婆目前状况构成一级伤残,后期康复治疗费用:两年内,1800元/月或据实赔付,完全护理依赖,旅游行为是其目前植物生存状态的诱发因素,建议参与度为30-40%为宜(供参考)。
法院审理认为:武汉市清润青公司组织谋婆婆港澳游,旅行社门市部收取团费,应当认定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是旅游组织者,与谋婆婆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谋婆婆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门市部系分公司,其所属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根据法医鉴定意见,谋婆婆的基础疾病为主因,旅游行为是参与度为30-40%的诱发因素,谋婆婆各项经济损失为583341.54元,故武汉市清润青公司、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及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共同赔偿233335.61元,扣除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5万元,还需赔偿183335.61元。驳回谋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旅行社诉称签了免责书
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武汉市清润青公司认为,公司不经营旅游业务,只是因谋婆婆购买保健品向其赠送港澳游,不是旅游合同主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且武汉市清润青公司不存在侵权或者合同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认为,谋婆婆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史,却虚假承诺身体健康、无威胁生命和引起严重后果的疾病,并在《责任说明书》签字书面承诺因自身疾病造成后果由其自身负责,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减轻旅行社门市部责任。
因不服从法院一审判决,武汉市清润青公司与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决定上诉至武汉市中院。
二审中,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提出的《责任说明书》签字承诺自担责任问题,武汉中院法官仔细查阅有关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谋婆婆所参加的港澳游旅游团成员均为中、老年人,《责任说明书》为武汉市清润青公司统一提供的文本,参团人员均经武汉市清润青公司要求在《责任说明书》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该《责任说明书》属于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该《责任说明书》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应负的责任。
关于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是否存在违约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谋婆婆旅游中发病是因旅途发热、劳累、所处环境不佳等诱因,以及导游未给予必要防护和及时救治所致,故应认定本案中旅游经营者即武汉市清润青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四新门市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同附随义务构成违约。
今年7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消费者应警惕不合理低价游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同时涵盖了旅游中特别容易发生的强制购物、安全保障以及旅游者如何选择诉讼途径维权等方面问题。市场上有很多旅行社推出“低价团”甚至打出“零团费”的招牌,这种低价游实际是一种“钓鱼策略”,旅行社通过超低价格吸引游客,然后导游往往把旅游者带去各个购物点购物,甚至强制要求消费,所以,广大旅游者要警惕不合理的低价游宣传,避免其中的消费陷阱。
旅游过程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应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有关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旅游者在境外游中遭受侵害,因侵权行为地在境外且涉及当地地接社或者人员,因而加大了旅游者诉讼难度。对此,旅游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侵权之诉”或者“合同之诉”,以避免涉外诉讼所带来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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