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是一家健身房的健身教练。因为朱经常和他教的学生八卦,朱的丈夫要求他换工作或离婚。朱以热爱工作的态度毅然离婚。还好他们膝下没有孩子,这不是负担。5月20日晚10点,朱正要下班,发现手机不见了。第二天,她去视频监控室查看,发现手机被一个大学生王拿走了。第二天,朱邀请王到他的住处,并威胁要与王发生性关系,报告王的盗窃行为。王无奈地答应了。但由于朱某用力过猛,王某一度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肾损害,经鉴定为重伤。王要求朱赔偿后,朱不同意,王只好报警。
本案是对真实案件的改编,作者只模糊了原案件中人物的姓名,保留了原案件的事实。我们假设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案件最终确定的证据是真实和充分的。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如有不足,请批评指正。王盗窃手机可能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盗窃、入室盗窃、持枪盗窃、多次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公私财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被盗手机价值4000元的,一省盗窃标准3000元,王构成盗窃;
如果被盗手机价值认定为4000元,一省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王不构成盗窃,仅构成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发达地区定罪标准比较高,可能会同时发生价值3000元的手机被盗的情况,在A省认定为犯罪,在B省不认定。朱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朱与王的性关系构成强制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女性,所以朱以胁迫的手段与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最严重的猥亵行为之一,朱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朱猥亵罪导致王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朱的意思是和王发生关系。虽然王受了重伤,但朱并没有故意伤害王,但朱显然有责任,因为伤害是由她造成的,不可能是意外。
虽然“其他不良情节”在强迫猥亵罪中也有规定,但这里的情节一般是指猥亵的数量和猥亵的内容,不适合加重犯。
综上所述,朱造成王伤害的行为构成过失危险犯。朱前后都犯了罪,但他却触犯了两罪,所以他属于想象竞争,应该选择重罪处罚。显然,强迫猥亵罪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猥亵罪定罪处罚。
结论:王不偷就不会受到威胁。这启示我们:少违法犯罪就是变相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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