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商局局长张虹与当地市民进行了交流。广西新闻网记者千韩照片
3月15日上午,“阳光护航新消费”在南宁华润万家广场举行。自治区工商局领导在活动现场与当地市民就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互动。电信、消防、建材、食品等企业也在活动现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记者获悉,20年来首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法》增加了消费者的权利,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增加了问责制,加重了惩罚,保障了权利保护的实现。新修订的《消费者法》增加了11条新条款,减去了3条合并、删除条款,实际增加了8条。同时,针对网络购物的新形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出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消费者订购的商品、新鲜易腐、数码商品、报刊等在购买时被消费者确认为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无理由不适用
新《注销法》也规定了返还运费。运费方面,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上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消费者网上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来,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组织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法》赋予的职责,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1.22万件,依法查处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3.97万件,为消费者追回经济损失4.91亿元。有效维护本地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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