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4日,林从网上买了四张江苏手机卡,其中两张送给女友和哥哥使用。林还告诉他们,这张卡只用于上网,最好不要打电话。

通信公司发现林的行为后,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两年多来,林办理的4张手机卡被盗3416.52G,价值17万余元,涉嫌盗窃。面对今天的局面,林也表示了深深的遗憾,并认为自己一开始就不应该贪图便宜。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思天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燃气、天然气、网络号、电信编码等。都是盗窃的对象;因为这些无形的物体代表了财产所有权的性质。

事发后,林主动赔偿了通信公司的损失。根据林某的行为,本院也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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