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薪留职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二、停薪留职规定取消是历史大势所趋。 三、停薪留职制度在某些地方政府根深蒂固。机关失业单位的人为国家工作,但即使如此,也不应该相对于其他人民有所特权,事业的成功要靠自己奋斗,失败的后果也要自己承担。

停薪留职是经济时代转型的一个特殊产物,主要出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上,从字面意义上看,它为机关单位人员脱离体制,寻找另外出路的人留下一条后路,即使下海失败也不至于失业。但从2015年起,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停薪留职。那么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规定为何取消?这需要我们主要从经济环境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停薪留职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二、停薪留职规定取消是历史大势所趋。


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三、停薪留职制度在某些地方政府根深蒂固。

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而在某些国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有着直接关系。

机关失业单位的人为国家工作,但即使如此,也不应该相对于其他人民有所特权,事业的成功要靠自己奋斗,失败的后果也要自己承担。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规定的取消不仅是社会经济制度进步的体现,更是国家政府不断规范体制,提高社会公平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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