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贷款发放发生纠纷,导致合同终止。买方要求支付双倍定金,但法院“各打了50板”,仅部分支持买方的上诉。

二手房谁来发布?糟糕的谈判,糟糕的生意

2016年9月,公民耿通过中介公司的中介与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屋总面积为64平方米,总转让价款为7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双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相关抵押贷款手续。签订合同时耿将支付佣金和定金5万元,其中佣金6000元。

由于李的房子尚未还清贷款,需要先将原贷款还清,才能继续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约定由买受人办理退房手续,出卖人李需要无条件配合;定金5万元,其中2万元直接交给李,其余3万元由中介公司保管。过户后扣除中介费,其余部分抵付房款。

随后,耿为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支付了1.1万余元,但在办理后续放房手续时,双方发生纠纷。房子的房贷谁出?买方邹称,他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作为出卖人,李有义务让出自己的房子;但卖方表示,在合同中,他同意“办理”,耿应承担主要义务,即买方先付款。

购房者无法凑够发放房贷的资金,最终导致房贷无法如期发放。耿立即要求李解除合同,但被对方拒绝。

经过多次交涉未果,耿将李告上法庭,要求责令李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佣金损失和办理银行贷款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双方违约,“各打50板。”

“我和中介一直没有接到邹的电话,说是他聚在一起了解付款情况。房子还没租出去,他签完合同就搬走了,一直拖,给我造成损失。”李不赞成双重处罚。

汇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第三方解释、被告的录音等证据,结合双方陈述,本案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生纠纷,原被告有自己的过错和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8.8万元,给予部分支持并返还定金,但不承担双倍。耿办理银行贷款和代理费的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

最终法院判决李返还耿存款2万元,赔偿耿佣金和银行按揭代理费损失8938元,第三方房产中介返还耿存款2.4万元。

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解除抵押,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

审判长提醒,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部分地区房价的上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或双方违约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是真实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通常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原因或者依法未被撤销的,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一方或双方恶意“变卦”,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二手房按揭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据记者询问,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对于买受人还是出卖人应当偿还抵押贷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卖方无法自行筹集资金解除抵押时,中介一般会要求买方垫付资金,帮助卖方了解抵押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买方承担了更多的支付义务,风险也很多。

审判长提醒公众,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慎重,警惕房地产交易的陷阱。购房时,除了加强对对方经济状况和身份证、房产证、委托书等证件的核查外,在未敲定购房意向前,不要轻易签订相关中介委托合同。如果决定买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尤其是格式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注意明确规定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协助办理过户的时间以及违约后一方的责任,以便日后面对矛盾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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