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不多一年前,刚刚考上大学的徐玉玉接到一个诈骗电话,对方以发放奖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徐玉玉9900元的大学费用。报道此案后,徐玉玉因异常情绪猝死。

差不多一年前,刚刚考上大学的徐玉玉接到一个诈骗电话,对方以发放奖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徐玉玉9900元的大学费用。报道此案后,徐玉玉因异常情绪猝死。

今天,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文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被告人陈文辉犯有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所有个人财产;被告人郑金凤、黄金春、熊超、陈宝生、郑先聪、陈福迪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3年以下,并处罚金6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使公众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和一审判决理由,记者就相关焦点问题采访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

焦点1

每个被告的具体量刑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案情严重复杂,被告人众多。共同诈骗罪的被告人交叉结伙,在参加犯罪的时间、分工、诈骗数额的确定、诈骗电话的数量、赃款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同时,部分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自首、返还赔偿金,加重处罚,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学生诈骗、致人死亡等。

庭审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量刑因素,结合被告人在诈骗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凤、黄锦春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先聪、陈福地为共犯,并据此确定了被告人的刑罚,以确保罪与罚相适应。

焦点2

我们注意到审判的一个关键内容是调查被告的欺诈和徐玉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定这个情节的依据是什么?

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健康,高考体检未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事发当天下午,被骗后,徐玉玉回家后一直哭,情绪低落。当晚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的路上,他突然昏迷,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徐玉玉死因分析的意见,以及出庭听证会的鉴定人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士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死于机械伤害、机械窒息、电击和高低温伤害、中毒、脑源性疾病和正常心脏疾病;当徐玉玉被骗后出现悲伤、焦虑、抑郁等不良精神心理因素时,他可能会出现心源性休克,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会导致潜在的极其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情况如何,可以确认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本院依法认定的。

焦点3

被告人陈文辉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他为什么不认定陈文辉构成投降?

本案被告人陈文辉、陈宝生、郑先聪向公安机关自首,法院认定陈宝生、郑先聪构成自首,但未认定陈文辉具备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应当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而正犯应当供述其他共犯已知的共同犯罪,才能认定为自首。虽然案发后被告人陈文辉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但他只供认了江西省九江市诈骗案的部分共犯,未如实供述九江市主要诈骗犯罪、网上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江西省新余市诈骗犯罪。在侦查人员对其他共犯进行讯问并掌握了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先后供认了在九江市犯诈骗罪的共犯和具体犯罪事实。但其他在新余市及案发地点实施诈骗的共犯,至今仍未如实供述。直到陈宝生被绳之以法,陈文辉才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罪故意的始作俑者和共同犯罪的实施者,可以向公安机关自首,但未如实供述已知的共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视为依法自首。

焦点4

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对被告陈文辉判刑时,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害人民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社会危害极大。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共诈骗电话13000多个,依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陈文辉作为主犯,扮演着组织和指挥共同诈骗犯罪活动的角色。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它还针对弱势群体,如家庭经济困难和迫切需要援助的学生,这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聚众指使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还诱使徐玉玉上当。作为“二线”人员,他亲自接了徐玉玉的电话,直接诈骗了徐玉玉的钱。他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还造成了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他是罪大恶极的主犯,应该依法严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的方针,又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焦点5

被告陈文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和相关法律适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购买、接收、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超过5000条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了10多万条高考学生信息,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是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的案件”,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陈文辉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文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焦点6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本案涉及的被告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审判,但打击电信网络欺诈的斗争并没有结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和方法不断翻新,危害突出。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则,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注。通过公开量刑等手段,可以利用案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努力将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同时,它提醒公众加强预防意识,提高防止徐玉玉悲剧再次发生的能力。我们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创新方法,积极预防和有效防止此类丑恶现象的蔓延。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欺诈高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据人民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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