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


 一、债的特征与分类


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请求权;


相对权;


相容性与平等性;


期限性;


㈡主要的债务类型: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 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不真正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㈢债务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连带债务的含义: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连带债务的发生:明确约定、法定


2.简单与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


选择的标的物必须有“质”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


3.货币、财物、劳务之债


劳务之债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4.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如果灭失,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5、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除了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6、主债与从债


二、债的法定体系


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


三、不当得利


1.最丰富的形态


基于给付


标的物交付后,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消、被解除或者一方误以为欠债而清偿,但双方没有债权债务、交付定金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


除外情形:履行道德义务、履行未到期债务、明知没有债务仍清偿、不法原因而给付


非基于给付


由于事件或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引起的



2.构成要件


一方受益,一方受损;


受益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受益与受损不存在合法的原因;


3.内容


所谓善意是指,受益时不知情,反之为恶意――注意:不要和是否有过失相混淆,有过失而不知者仍为善意


关于利益返还


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折价赔偿


不当得利人的主观如果是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如果是恶意则返还取得利益


不要把现存利益是否存在理解为是否消费了,如面包被吃了,这里的现存利益和取得利益主要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是否要返还当初取得的利益。


恶意受益人如果返还了取得利益,仍不能弥补受损人的损失的,则应当赔偿


善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第三人应当返还,善意受益人不再返还


恶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恶意受益人仍应当返还,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但如果恶意受益人没有能力返还或者死亡的,则第三人仍应当返还


关于孳息返还


如果有孳息则要返还,不区分善意、恶意


关于费用支付


无论善意、恶意都可以主张必要费用


善意的可以要求有益费用,从现存利益中扣除


恶意的也可以要求有益费用,但从现存利益增加的限度内扣除


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


扣除不当得利人的劳务管理费用,其余收归国家


四、无因管理


1.最严格的构成要件:


A、不存在委托或法定的义务;


排除:因道德义务和宗教义务的事务;非法事务;履行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必须被管理人亲为的事务;必须被管理人授权的事务;不作为义务。


B、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


排除:误把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管理


C、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排除:误把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


2.效力:


关于必要费用


关于债务负担


关于损害补偿


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为他人办事。


注意:对于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不以所受利益为限。


无因管理人与第三人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被管理人拒绝支付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要求无因管理人支付


3.妥善管理义务:


无因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产生损失要赔偿。


做好事是要付出代价的.........


4.管理无效果:


管理无效果,甚至是负效果,都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


但要求被管理承担费用时,肯定和有效果的管理不同,但这属于司法实践问题。


5、管理人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则构成侵权

1.《民法学笔记 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1》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民法学笔记 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1》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iaoyu/261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