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被认为诞生于1900年巴黎比较法大会,这是世界体系进入民族国家时代的产物。为了更好地掌握现代世界法律体系,在充分理解各国法律制度差异的基础上谋求协调,100多年来比较法绘制了各种世界法律图,其中三种法律图仍在发挥作用。

传统比较法绘制三种法律地图。

在全球化时代和“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倡议的背景下,传统比较法绘制的地图暴露出不同的缺陷。

第一,国家地图,即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国家地图的假设是:(1)现代法以民族国家法为代表,超国家法、次国家法、非国家法处于边缘地位。(2)国家法以官法为主要代表,民间法处于边缘地位。(3)现代法律是民族国家主权者意志的体现,法律实证主义是主导思想。(4)国际法是主权者意志之间达成协议的产物,是民族国家法的延伸。根据上述假设,形成了以国家领土为边界、以国家成员为对象、以国家主权为概念核心、与民族国家模式高度一致的世界法律制度。这个法律指导的优点是细致、明确、实用,劣势是琐碎、僵化、阶层单一。虽然有助于理解沿线国家法律的基本情况,但不能表达隐藏在民族国家内部的非实证主义法律因素,因此不能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新变化。

第二,法系地图,即以各国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源流关系”为标准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魏格摩尔之后形成了多种法系地图,产生巨大影响的导火索有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比和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等。法系地图的假设是:(1)不仅仅是民族国家,还以历史和文化为深层标准。(2)强调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共同要素;(3)一般采用功能比较方法,认为不同法系制度安排之间存在功能比较。(4)突破传统概念比较和背后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论,深受社会法范式的影响。这种法律地图绘制模式的问题在于:(1)传统法系地图过于偏向英美、欧洲两大法系,对印度、伊斯兰、中国等非西方法系研究不足,“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沿线各国大多是非西方国家。(2)传统法系的划分标准多种多样,法律技术、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混合在一起,法系指导实际上成为多重指导的重叠。(3)“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沿线国家混合了多个法系的法律制度,即混合法系。

第三,根据“霸权”地图,即现代世界体系形成的经济分工和权力格局,将世界划分为中心-边缘,形成法律地图。这种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分为中心、半边缘区和边缘区三部分。中央区是指在世界体系中占据霸权或主导地位的国家和地区,边缘区是指处于边缘的国家和地区,半边缘区介于这两者之间。中央区国家往往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法律出口比较频繁,重点放在金融、知识产权等国际分工前沿领域的法律布局上,是法律学术和法学教育的中心。因此,半边缘地区和边缘国家的法律在世界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相应减少。

以“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为背景,重新绘制世界法律地图。

据统计,目前“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横跨世界大部分地区,跨越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犹太教、儒教等多种文明传统,达到60多个国家。在推进“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建设的过程中,要回到比较法研究的起点,结合国家的实际需要,找到重新绘制世界法律地图的方法。

第一,总体上要充分发挥法系指导的优势,克服缺陷,用于绘制“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法律指导。为了更好地发挥法系指导的优势,必须采用雨果、马太等比较法学家推荐的复分法,从三维上划分“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的法系。第一个维度是文化传统,可以分为西方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第二个维度是强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分类和推理技术。第三个维度是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在具体工作中,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法系区分方式。

第二,在部门法方面,可以根据部门法各自的特点,同时采用法系指导和国家指导。一般来说,法系指导和国家指导只会提供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整体面貌,尤其是在部门法问题上,情况千差万别。商法的现代化程度高,动向明显,有容易区分的部门法。有些部门法,如婚姻家庭法,可能与各国各地的风俗习惯有密切关系,因此差异很大,需要仔细分类。有些部门法,如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影响很大,其分类取决于加入的其他公约。在这方面,菲利普伍德的《金融法的世界地图》是一个可以参考的例子,可以根据各部门法的实际情况,绘制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地图。

第三,制定法律地图要考虑全球化趋势。全球化进程对1648年以来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造成越来越大的冲击,传统上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法律制图模式已经不能使用了。英国比较法学家威廉蒂宁建议将世界法律分为全球、国际、地区、跨国、社区间、地区国家、亚洲国家和非国家7个层次,并从这些层次法律的互动性影响讨论法律的发展变化。这个意见可以写给我们。

第四,法律地图制作必须与静态结构和动态变化兼容。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齐提出的法律共振峰理论借鉴了语音学的隐喻,在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组成部分之间被认为是共振的反响,提出了遵守静态比较和轨道的方案。在推进"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面对目标国家内外各种法律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是中国比较法学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重要任务。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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