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是政分政法,同时为国民解忧。

漫画/古乐

本报记者范天桥本报实习生王涛

相亲期间的“见面礼”、“陪伴礼”、“节日存款”算彩礼吗?白纸黑字上写着“概不退款”的抚养费能收回吗?去世的父亲的财产,出嫁的女儿能继承吗?这都是家事审判中常见的问题。

家事审判是理性与法律相结合的综合工作,也是促进法院工作一体化和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最近,《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安徽法院处理的一些家事事件,这些都是容易导致家庭纠纷的问题。从中可以找到答案。

还没登记就分手了

目的未达到彩礼就回来了

2020年4月末,张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了周某,两人约定在当年5月2日见面。张某在第一次见面当天,应媒人的要求,向周某寄去了6万韩元的“见面礼”现金,还向与周某一起来的家人寄去了3000韩元的礼金。见面的第二天,张先生又给朱某送了5599韩元的手机,之后两人对外成为情侣。

不知不觉中到了中秋节,根据当地习俗和媒人的要求,张某向周某家寄去了1万韩元的“中秋节贺礼金”。看着两人越来越近,张先生的父母开始为儿子安排婚事。同年11月26日,张某应周某家人的要求,向周某转账了22万韩元作为“彩礼”。2021年1月20日,张某又向周某转交了12000韩元作为“果宏礼”。不久后,两人按照家乡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第二天,周某以回家为由向张某索要了5000韩元现金。

此后,张某和周某因小事发生矛盾,这种短暂的“婚姻”往往无法存续。张某想累计为蔡存款和周某支付的各种钱,获得330599韩元,但被周某及其家人拒绝后,张某向法院起诉了周某及其父母。(大卫亚设)。

苏州市翁教区人民法院受理,彩礼系当事人根据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给对方的巨额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支付财物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归还。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和被告周某已经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原告张某未能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被告周某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张先生发送的“陪伴礼”、手机等结婚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赠与物不属于彩礼返还范围。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周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的25万韩元彩礼。

支付抚养费10万韩元

分手所缺乏根据。

李某和赵某是夫妻,两人不能生育,所以领养了女儿李某。2015年,李某在某轴承厂工作期间遇到了同一个工人赵某,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不久,李某怀孕了,住进了某家,由某和他的家人照顾。(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家人)李某和赵某得知养女是未婚先孕后吵着要求把养女带回家,坚持要“打掉”胎儿,但李某在赵某家受到很好的照顾,不想回养父母家,双方没有僵住。

在双方亲戚的劝说下,李某和赵某同意带养女回家,但要求赵某支付10万韩元的抚养费,作为养育李某的回报。接着,根据双方亲友的证词,赵某将钱交给李某和赵某,李某对赵某说:“收李某抚养费,捡1万韩元。以后李某在赵家迷路了,与李芳无关。提出了“这笔钱概不退还”的条件。李某和追悼某、某、父亲、姑父、邻居等签署了吊唁。

2015年末,赵某和李某的孩子出生了,但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两人没有拿到结婚证,所以2020年7月,李某没有通知毛某,而是与别人进行了婚姻登记,留下了5岁的孩子,由毛某的父母照顾。秋某想回到以前支付给李某养父母的10万韩元,但被李某和赵某拒绝。秋某接着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和赵某,要求返还“彩礼”10万韩元。

金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是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只向法院提供了10万韩元的条文,认为这笔钱属于彩礼金,但通过条文中说明的事实,被告收取李某的抚养费是10万韩元,这笔钱不能排除李某为感谢被告的养育而支付的可能性。因此主张:“不支持承认这一金额。”同时,被告签发领证时,“这笔钱概不退还”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原告的父亲及其他直系亲属也都签字承认,因此起诉原告缺乏依据。因此,法院判决依法驳回秋某的诉讼请求。

拒绝抚养经济困难

结合实际月份支付300。

赵某家住在宣城市泾县,父母早年离婚。那位母亲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金和子女的救济生活。但是救助母亲的只有赵某的姐姐和弟弟,赵某没有承担抚养母亲的义务。

对此,赵某主张和妻子一起在家务农、打工、欠外债、为孩子读书,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姐姐和弟弟每月向母亲支付500元生活费,足以负担母亲的生活,拒绝为自己不需要或多支付抚养费。(大卫亚设)。

多次协商失败后,赵某的母亲不得不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每月提供500元的赡养费。

县法院认为,受理案件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安慰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没有劳动

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赵某作为子女,对母亲有赡养的义务。现其母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要求赵某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赡养费数额应当结合本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赵某承担赡养义务的能力,并参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泾县法院作出判决,赵某自2021年5月起每月给付其母亲赡养费300元,于每月25日前履行完毕。

父亲去世留下遗产

出嫁女儿有权继承

上世纪80年代,童某和丈夫共同在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自建了一处房屋,夫妻两人在家务农并养育了三个子女。2012年,童某的老伴去世,留下她一个人生活。其间,两个女儿时常带着米、面、肉、蛋等生活必需品来看望老母亲,但小儿子却因为常住外省回来得较少。

据童某的两个女儿介绍,父亲生前花费住院及医药费用约5000元,丧葬费用约2万元。他在世时曾明确表示自己名下存款足够支付其医药费和丧葬费。但她们并不知晓父亲存款的具体金额。父亲去世后,两个女儿考虑母亲年老体衰且无固定收入,故也未追问过父亲的遗产问题。直到母亲童某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父亲名下存款9万元全部取走给了小儿子,她们才知道父亲遗产的具体数额。

随后,她们向母亲、弟弟提出要合理分配父亲的遗产,但均被以“女人没有继承权”“老宅和钱财都是母亲的,愿意给谁就给谁”为由拒绝。

2021年3月,童某和丈夫生前耕种的一亩多田地被征迁,政府给童某配给了田亩补助款55995元,又被童某的小儿子代替取出,这件事成为姐弟三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童某的两个女儿将母亲、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过世后留下的老宅和钱款。

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虽然已经出嫁,但依旧依法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童某和老伴的自建房,一半产权依法归童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理应由三名子女均等继承。关于田亩补助款55995元,系童某与已故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与继承的上述房屋份额同理。鉴于童某已年过八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有限,应适当予以照顾,法院酌情确定童某的三个子女各自继承田亩补助款6000元,余款37995元归童某。对于两原告诉请的均等继承父亲生前9万余元存款,由于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确认原告对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的房产的产权份额,被告给付两原告应继承的田亩补助款各6000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老胡点评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庭和顺、夫妻和睦的优良传统,和谐亲密的家庭关系是人们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却逐渐淡漠甚至丢弃了中华民族固有的珍惜人伦亲情的优良传统,把市场中唯利是图的弊端、社会上享乐主义的歪风带入家庭婚姻关系之中。

一些人对亲人只讲索取不愿付出、只讲权利不尽义务,还有一些人在谈婚论嫁时见利忘义,一味索取高额彩礼,给家庭关系埋下隐患、带来阴影,甚至造成冲突不断、纠纷频发,既损害了个人幸福,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及时化解、妥善审理家庭婚姻纠纷,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平安的重要方式和有力抓手。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人情和国法应当统筹兼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缺一不可,使人民群众既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也感受到法治的温情,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与此同时,全社会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民法典中有关家庭婚姻规定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增强责任、谦让、包容和理性精神,不断夯实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 胡勇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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