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阅读
公共医疗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由财政部门出资,不要求受益人支付。它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不能体现“互助互济”的社会保障精神,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公平
数据地图:某医院门诊中心大厅。
《文通》专栏作家董登新
2020年8月27日,由于研究免费医疗制度的需要,我问了国家医保局局长邮箱:目前国内哪些地区还在实行免费医疗?等了54天,终于得到了回复。邮件回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你好,董登新:
国家健康险局在《2020-08-2706: 44: 43》中提交给你们的“哪些地区还在实行公费医疗?”请愿书得到了答复。
回复内容:
你的信已经收到了。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大体系,分别覆盖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谢谢大家对医保的关心。
国家健康保险局2020年10月20日
很明显,国家医保局的答复刻意回避了“公共医疗”这个词,只是间接地告诉我们,在中国,无论是就业人员还是非就业人员,都应该参加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我国只有两种医疗保险制度,没有第三种制度。换句话说,公共医疗不应该存在。
然而,似乎并非如此。截至2020年10月21日,至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尚未参加全民医保。其实我咨询过国家医保局,了解一下还有哪些省份还在实行免费医疗,比如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结果是没有结果。
众所周知,公共医疗是计划经济的产物。1951年,我国试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开始享受劳动保险的医疗待遇。195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预防公费医疗的指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89年,财政部、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医疗保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按规定应当承担的公共医疗保健经费,应当在国家预算中单列。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立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统一和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这标志着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医疗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费医疗结束的开始。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企业职工一样,必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覆盖范围。
但取消公费医疗的进展非常缓慢,主要是由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对中老年人和新人的公平对待,新旧制度过渡的成本。这个延迟大概是十年。
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2009年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取消大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2010年,公共医疗改革全面展开。北京享受免费医疗的单位主要分为中央、市、区县三级机构,总人数超过100万人。2010年,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要求,公共医疗改革将首先在区县两级机构进行。今年,区县所有公立医疗单位都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预计参保人数为45万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包括北京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内的约22万人取消了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
据当时的《人民日报》报道,截至2011年底,内地31个省中至少有24个省已经完全取消了公费医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只有湖北、山东、广东、江西、江苏、贵州、陕西等省的机关事业单位仍然实行公费医疗。但是这些省市县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自2012年以来已经过去了八年,我们再也看不到这七个省在废除“公共医疗”方面取得任何进展。为此,我不禁要问:大部分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都取消了公费医疗,但为什么湖北等少数省份的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坚持公费医疗?这也是我想和国家健康险局解决问题的原因。
中国的《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个体工商户、不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职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众所周知,公共医疗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由财政部门出资,不要求受益人支付。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原则,无法体现“互助互济”的社会保障精神,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公平。因此,少数尚未进入医保覆盖范围的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尽快取消公费医疗,公开参加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体面、透明、平等的医保卡支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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