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出口退税领域,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国外综合服务代理退税三种模式。为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禁止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行为本质上是代理出口,即禁止以“假直销、真代理”的方式出口退税。否则,他们将面临退税,国内销售税,罚款和停止出口。最近,很多外贸企业都收到了自营和代理出口的建议。企业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本文以税收为例,揭示了假冒自营和真实代理业务给外贸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案件简介
a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2011年8月17日,S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因A公司涉嫌税收违法立案检查,发现A公司接受其上游供应商B、C、D虚开的7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共获得出口退税841,260.06元。2012年4月6日,S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2012年第78号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通知),决定向A公司退还841,260元出口税款,A公司不服,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2012年7月31日,S市国家税务局作出S国税发[2012]7号复议决定,维持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甲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S市J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的焦点和各方的观点
本案有两点争议。一、税务机关认定A为非法主体,并全额收回原告取得的出口退税是正确的;二、办理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A公司认为提供出口代理业务。与B公司、C公司、D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发货后,从上述三家工厂取得增值税发票72张,获得出口退税841,260.06元。扣除代理费后,退税金额全部交付给上述公司。在开展代理业务时,不知道没有实际经营行为,也不知道虚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取得任何非法收入。税务机关,对因违法犯罪行为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违法犯罪行为主体追缴退税款。但本案中,税务机关发现追偿对象有误,税务机关发现其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适用法律有误。
税务机关称,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三家开票公司进货,支付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公司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是违法主体,收回出口退税主体定性正确。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和使用虚假增值税发票获取退税的行为违反税法规定,应将获取的出口退税全部返还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针对的是主观上骗取出口退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发〔2000〕187号通知主要针对的是发票。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故意骗取出口退税,认定甲公司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发〔2000〕187号通知,仅适用于甲公司
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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