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环境污染犯罪辩护律师
首先,处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有三种司法解释
第一次从2006年7月28日开始,第二次从2013年6月19日开始,第三次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从三个司法解释公布的时间和内容来看。时间间隔越来越短,内容越来越丰富,说明环境案件越来越受到重视。司法解释只有五种,可能是历史上最短的司法解释。第二次和第三次司法解释要丰富得多。
1997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环境污染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取消了重大污染行为,以有害物质代替危险物质,扩大了犯罪对象。《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处罚范围,彰显了生态环境法益的理念。
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发展过程
1、从规定上看,第一次司法解释只有五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的。
2.文章逐渐增多,第一次5篇,第二次12篇,第三次18篇。
3.内容也丰富了很多。在第一次司法解释中,没有单独列出严重环境污染的案例。第二次司法解释中有14起严重环境污染案件,第三次司法解释中有18起严重环境污染案件。
4.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是第三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
(二)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镍、铜、锌、银、钒、锰、钴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
(六)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和有毒物质的废物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十)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十一)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造成50立方米以上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或者2500株以上幼树死亡的;
(十四)疏散和转移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造成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造成全身功能障碍的;
(十七)造成多人重伤、中度伤残,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
构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形有18种,说明环境污染罪的范围较广。
董建明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环境污染犯罪辩护律师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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