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消息,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音像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网络音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条例》进一步明确,应当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像信息服务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的颁布旨在促进在线音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强调,网络音像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新技术、新应用推出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像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加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网络音像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像信息服务用户使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不真实的音像信息的,应当显著标注,不得使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此外,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部署和应用非法音视频和非真实音视频识别技术。音像信息服务用户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停止传播该信息。采取淘汰等措施;网络音像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和完善辟谣机制。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用户使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虚假图像和音视频生成技术制造、发布和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络信息、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条例》提出,网络音像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像信息服务用户违反《条例》的,网络信息、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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