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6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根据征求意见稿,关系不正常的教师和学生,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将根据法律法规被取消资格,并将被解雇。同时将他们记入国家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不得聘用他们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不顾学生安全,逃避违反师德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解聘其职务等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者敷衍塞责,无法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薪酬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的;
在教育、教学和教育活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或危险时,不顾学生的安全,擅自离开岗位,自行逃离;
在招生、考试、晋升、竞走与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审与奖励、人才计划与项目申报、教学与科研等方面徇私舞弊,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金或补贴的;
存在抄袭、挪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资料文件、捏造事实、捏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索取、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参加学生、家长支付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的;违反规定向学生出售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组织参加有偿辅导班,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通过课堂和其他渠道发表和转发错误的政治观点违反了师德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解聘其职务等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在教育教学、教学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的言行;
2.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的“赌、赌”活动的;
通过教育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和转发错误的政治观点,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
师生关系不正当,或者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取消教学资格,予以辞退,同时纳入国家教师管理制度。任何学校不得聘用他们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公众可以在6月1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到电子邮件:jiangyb@gdedu.gov.cn。
2.意见建议发送: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办公室。
反馈截止日期:2020年6月15日。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大规范》, 《新时期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大标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勤工俭学学校、少年宫以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治疗的类型和应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待遇包括处罚和其他待遇。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降级或撤职期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申请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金或补贴。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党员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构成违反党纪的,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教师,移送司法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有两种以上行为需要同时处罚的,应当分别处罚。如果处罚种类应该不同,则执行最重的处罚;应当给予开除以外的同类多重处罚的,应当执行处罚,但处罚期限按照一个以上处罚期限和两个以下处罚期限的总和确定。
在处罚期限内,新处罚的,处罚期限为原分期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罚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在惩戒期间,教师被暂停定期教师资格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恢复教师资格。
教师在记过以上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
第七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予以开除。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教师,将丧失教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在两人以上共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隐匿、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的;
拒绝提供或者干扰调查,态度恶劣,与他人串通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掩盖同谋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及其适用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且不符合处罚条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解聘其职务等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者敷衍塞责,无法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薪酬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的;
在教育、教学和教育活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或危险时,不顾学生的安全,擅自离开岗位,自行逃离;
在招生、考试、晋升、竞走与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审与奖励、人才计划与项目申报、教学与科研等方面徇私舞弊,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金或补贴的;
存在抄袭、挪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资料文件、捏造事实、捏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索取、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参加学生、家长支付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的;违反规定向学生出售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组织参加有偿辅导班,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解聘其职务等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在教育教学、教学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的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赌博”活动的;
通过教育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和转发错误的政治观点,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
师生关系不正当,或者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取消教学资格,予以辞退,同时纳入国家教师管理制度。任何学校不得聘用他们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教师在获得奖励和评审、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申请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特殊资助或者补助等资格期间违反职业道德的,或者在获得相关资格期间违反职业道德的,应当给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教师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违反职业道德收受的财物或者经济利益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所在单位处理。拒不退回或者不移交本单位处理的,从重处罚。
第四章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按照下列权限予以处理:
公立学校教师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或者不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公派教师的解聘,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并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金或补贴。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对教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学校或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被调查教师的基本情况、违反职业道德的事实、处理依据或处理建议等。;
告知被调查教师调查中认定的事实和处理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告知教师其要求听证的权利;审查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记录在案;接受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于拟给予降低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按照决策权限,给予处理、回避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处理决定单位应当出具处理决定,并写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和救济途径;
书面告知教师和有关单位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并输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办学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决策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原决策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诉。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决策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决策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教师在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其职务。
第五章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教师在规定的治疗期内接受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有悔改表现,无违法违规行为。治疗期满,原治疗决定单位应当按程序终止治疗。在治疗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奖励的,经批准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九条辞退或者提前辞退教师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学校或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应当充分了解教师在治疗期间的表现,并形成书面报告;
根据决定权限,提前作出取消或终止治疗的决定;
提前下达取消或取消待遇的决定;
提前书面通知本人终止或终止治疗的决定,并在原公告范围内公告;
将注销决定保存到教师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取消处理的决定自处罚期满之日起生效,提前取消处理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终止治疗的决定应当在处罚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待遇解除后,考核、竞岗、晋级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待遇影响。但被降级或撤职者,在未受处分前,不视为恢复职务等级和工资。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师德师风和日常教育督导长效机制建设不到位;
对师德失范的调查发现不及时;
对发现的师德不端行为不予处理、处理方式不当或拒不处理、拖延处罚、推诿隐瞒的;
师德失范处理决定未落实到位,师德失范整改不彻底;
出现了许多师德失范的问题或因师德失范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和违约案件。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非教师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级名单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负面名单及处理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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