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1996年出生,大学毕业一年多。他在上海某集团公司做产品策划,在上海龙坞路某小区29楼租了一套出租屋。因为房东擅自进屋,和他发生了冲突。在110等警察时,她用打火机点燃了床单,但被其他合租者扑灭了。近日,胡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9年12月3日晚,胡下班回家,发现屋里一片狼藉,显然有外人进入。因为房东那周两次未经同意进他房间,胡打电话问房东。果然,楼主承认这次是自己,但强调是为了应付团租房的检查。
经过多次交涉,房东还是一意孤行,于是胡报警,称与房东发生矛盾,要求警方参加调解。经营者提醒,调解需要房东和房客双方在场。生气的胡哪里听得进去,破口大骂:“难道是我要放火烧,警察就愿意调解?”说完,她打了个电话,用便携式打火机点燃了大厅四周的一个角落的棉布床单。胡告诉接线员,房间着火了,接线员立即询问起火地址和是否需要119。
看到火势越来越大,胡也害怕了,立即把合租的人都叫了出来。两个分摊房租的人立即用水浇灭燃烧的床单。消防队赶到后,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调查,警方传唤胡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承办检察官指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纵火罪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不要求有严重后果。胡在那群租来的房子里点燃了床单的高层住宅。用床单改造的窗帘已经独立快速地烧到了天花板。窗帘附近堆放着很多木板等易燃物品。如果其他租户未能及时灭火,他们很可能会点燃其他物品并引发火灾。胡虽然放火逼迫房东出面解决问题,也没有动机通过放火来报复和泄愤,但她知道放火窗帘可能会危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然实施了放火行为,具有放火的意图,构成了纵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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