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一农民因涉嫌行贿被当地监管委员会公开通报调查。
5月21日,河南省汝州市纪委在微信官方账号“青峰汝州”上举报,汝州市芝罘镇汉楼村村民刘国泰涉嫌受贿,目前正在接受汝州市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
根据汝州发布的官方简历,刘国泰,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纸坊镇汉楼村正屯自然村7组,初中学历农民。
汝州市位于河南省中西部,是河南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的试点县(市)。
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监督法》第15条规定,监督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督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政协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经理;在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其他人员。
此外,《监督法》明确规定,监督机关可以对参与贿赂犯罪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严重失职或者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对涉及贿赂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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