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卫健委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及其解释,并于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宣传;不利用中医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或诋毁中医。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章,共55条。《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标准化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与补充规定,共55条。
其中,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医药文化的弘扬和知识的普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的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或者夸大宣传;不利用中医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或诋毁中医。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打砸抢烧中医、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宣传中医药知识,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变相介绍健康保健知识的形式发布中医药医疗广告或者中医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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