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展等38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被告人梁某伦、陈某展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十三万二千元,其余36名被告人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九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2019年5月,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在侦办一宗以婚恋交友诱骗投资的网络诈骗案中,发现了该以犯罪嫌疑人陈某展为首的制作、售卖以及使用“海贼王”系列软件的犯罪团伙。该局遂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8月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展等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展为更加便捷地销售微信账号,遂让被告人陈某巍、王某帮其开发操作软件。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陈某巍提供的微信底层接口协议基础上,先后编写了“黑客数据助手”、“黑客检测助手”、“黑客销售助手”等系列软件。

201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展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上述软件放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展为进一步扩大微信账号销售规模,将上述软件重新包装后更名为“海贼王”,由被告人王某制作官方下载网站,被告人杜某然制作广告图片、功能介绍视频后进行推广,并先后发展杜某然、梁某伦等人为代理进行销售。

经鉴定,“海贼王”系列软件具有挂机模式、一键删除好友、添加好友、修改朋友圈、一键洗白、检测账户封号、批量实名认证等功能,上述功能均是通过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对应的数据实现。“海贼王”系列软件能够代替人工在微信界面的操作,实现对微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

被告人陈某展、梁某伦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海贼王”系列软件侵入并控制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批量登入他人微信账号,并进行检测、修改密码、实名认证等操作,非法获取微信账号数据,并向他人销售经“海贼王”软件处理的微信账号获利。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陈某展销售“海贼王”系列软件共计2284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6905元,获利人民币427940元,其他14名被告人亦通过销售“海贼王”系列软件获利不等。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某展、梁某伦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侵入深圳腾讯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且对腾讯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向他人出售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类似本案中的微信外挂软件是黑产人员养号、卖号的重要工具,可以为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大量账号资源,这些外挂功能的出现是对恶意营销行为的纵容,对正常微信用户会造成骚扰和损失,危害严重。法院对于开发、销售非法软件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从源头上遏制网络黑产的发展,守护网络安全,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号2020年6月29日消息,与三两好友一起聊天视频,浏览各类公众号文章,闲暇时发布有趣的朋友圈与好友分享,微信作为时下流行的即时通讯App,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但是也有一些人在微信上进行各种影响使用体验的商业营销活动,他们通过微信外挂软件,实现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抓取好友关系链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等操作从而进行商业营销及管理。此类外挂软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软件引发,系典型的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判决明确了网络平台对于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享有不同性质的数据权益,同时厘清了网络平台不同数据权益间的权利边界。对于互联网产业而言,该案判决体现了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平衡,为互联网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划定了界限。

群控软件引发纠纷

据了解,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分别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微信产品的经营者。两被告开发、运营的“某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提供帮助。其形式主要表现为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为,包括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动通过并回复、清理僵尸粉、智能养号等;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存储于其服务器,攫取数据信息。

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两原告对于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未实现的功能,该部分新增功能契合了微信电商用户提升自身管理与运营效率的需求,属于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并没有妨碍或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被控侵权软件用户与其买家好友的社交数据权益应当归用户所有,用户享有个人数据携带权,其将个人数据选择以何种方式备份、存储与该数据控制者无关,两原告对于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不享有任何数据权益。因此,上述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软件具有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产品数据功能,即便两被告经过了微信平台中相关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或者经营性用户对于自己提供于微信平台的信息享有数据携带权,但上述微信数据并非相关经营性用户单方信息,还涉及微信平台中作为经营性用户微信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户个人账号数据以及经营性用户与其微信好友通过相互交集而共同提供的用户数据。两被告擅自将该部分并不知情的微信用户的数据移作由自己存储或使用,构成了对微信用户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指出,两原告的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帮助用户与其他用户相互交换信息、交流情感进行交际。微信产品使用过程中社交信息安全性的用户体验获得,直接关系到用户使用微信产品的意愿,构成了微信产品经营生态的底线要求。两被告的被诉行为已危及微信产品用户信息安全,势必导致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丧失应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减损微信产品对于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进而会恶化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损害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实质性损害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享有的竞争权益。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通过被控侵权软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户数据,存储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务器内的行为不仅危及微信用户的数据安全,且对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竞争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两被告此种利用他人经营资源损人自肥的经营活动不仅有违商业道德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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