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去世”后续
二审维持原判,辣椒直播损失3万元
潇湘晨报实习记者王嘉庆在长沙报道
11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辣椒直播”发布的危险视频被诉网络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米京和丰公司赔偿何3万元。
2017年11月8日,被誉为“极限挑战第一人”的吴永宁在直播爬高楼的过程中身亡。随后,吴永宁的母亲何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直播平台运营商告上法庭。2019年5月21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辣椒直播平台对网络侵权负有责任,判处其赔偿何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随后,辣椒直播平台提出上诉。
直播平台一审判决赔偿3万元
儿子吴永宁意外去世后,何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米京和丰公司,要求米京和丰公司赔偿6万元并道歉。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作为网络服务商,米京、丰公司提供网络信息存储服务的行为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只是一种诱导因素,吴永宁在拍摄危险动作视频时意外死亡并不是必然事件。
但米京和丰公司明知吴永宁的行为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仍为其提供上传视频的渠道,甚至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进行宣传,是对吴永宁冒险行为的放任、诱导和鼓励,属于伤害行为和侵权行为。
今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米京和丰公司赔偿何3万元,驳回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直播平台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米京和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22日上午,北京四中公开宣布驳回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正确。
何的一审律师李铁华告诉记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米京、丰公司对吴永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可以归责《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扩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米公司诱导和鼓励吴永宁继续从事这一危险活动,增加了其死亡的风险,米公司的行为与吴永宁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吴永宁深知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高层建筑的风险,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他显然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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