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将被列入黑名单,谁将被列入名单,根据什么标准和程序,被列入名单的人将获得什么补救措施,等等。,将首先通过法律予以澄清。这些规范的编制不仅需要航空公司空的参与,还需要乘客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24日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获悉,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强民用航空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完善纠纷防范机制,要依法规范航空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明确“旅客黑名单”所列项目的理由、条件认证和办理程序。很多旅客都很担心,这是不是意味着被一个又一个打扰的“航空公司黑名单空”来了?
看朋友圈谁不开心,可以直接黑化。在民航圈,航空公司空看到谁不高兴有没有可能直接勒索拒绝服务?答案是,不能这么任性。《关于加强民航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与其说是纠正“航空空黑名单”的名称,不如说是严厉制止现有的“航空空黑名单”。
显然,民航总局批准的“旅客黑名单”制度是一项应该“依法监管”的航运空运输安全制度,而不是个别航运空公司单方面追求企业利益所采取的手段。所谓“依法监管”,就是要把这个“乘客黑名单”的理由、条件认证、办理程序交给法律来做最后的决定。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民航总局无权定义和设计这个“航空公司空”黑名单。至于航空公司空,就更不用说了。
然而,航空公司空自己设立“黑名单”却是事实。例如,早在2007年,春秋航空空公司就曾将一些涉嫌“理赔”的乘客拉入“黑名单”。2012年7月,春秋航空空因“航空公司黑名单空”再次卷入舆论漩涡,回应称该名单是“暂时无法服务的乘客名单”,这是无奈之举,将继续无奈实施。
不管是哪家航空公司空公司,没有法律授权都应该如此无奈。不仅民航法没有关于“航行黑名单空”的文字,现行合同法也明确指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和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于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来说,拒绝是一种严重的指控。航空公司空公司拒绝向“黑名单”上的乘客出售机票,提供航空公司空交通服务,背离了航空公司空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基本属性。
当然,建立“航空公司黑名单空”也不是不可能。在很多欧美国家,也有“航空公司空黑名单”,但都是出于航空公司空的安全原因而设立的,与乘客的“过度维权”行为无关,也不可能对乘客维权“推定有罪”。旅客曾经向航空公司空公司主张权利,并不意味着每次飞行都会“过度维权”,也不意味着每次维权都会影响航空公司空的安全。乘客维权行为是否属于“过度维权”不能由航空公司空单方面判断。但如果乘客维权行为违反了航行空法,危及航行安全空,应由执法部门处理。
根据民航总局发布的《意见》,未来的“航空公司黑名单空”将“依法监管”。换句话说,谁会被列入黑名单,谁会被列入,按照什么标准和程序,上市后如何公开,上市会带来什么后果,上市的人会有什么补救措施等等。,将首先通过法律予以澄清。这些规范的编制不仅需要航空公司空的参与,还需要乘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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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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