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他人加工纸板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案件无罪辩护的思考

王如珍:中国主要网络犯罪辩护律师,金牙大庄律师网网络犯罪首席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首席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些纸制品厂接受他人委托加工硬纸板,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在广州市尤其是广州市海珠区屡见不鲜。有许多私营企业家通过租赁场所管理纸制品加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办理注册商标,失去自由而坐牢。

这些民营企业家的商业模式通常是这样的:有的商家联系他们,委托他们加工一些印有别人商标的半成品纸板,如“LOREAL”、“VS”、“WELLA”、“云南白药”、“联想”等。,并协商加工价格。如果他们接受委托,商家会将纸板连接到他们的工厂;然后,他们启动“模切机”,将这些纸板切割粘合,加工成纸箱;处理完后,商家马上派人把这些纸箱拿走。

此类案件通常由注册商标所有人发现,然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指控其侵犯知识产权。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是刑事案件,符合立案标准,会在举报人的领导下,联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其工厂执法打击。

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做以下事情:

1.公安机关可以搜查工厂或者工厂的仓库,然后签发查封决定,包括半成品、成品、送货单、会计账簿等。有时候,公安机关会查封工厂的电脑,作为证据。

2.公安机关可以传唤现场工作人员,有时包括仓库保管员,到案件处理地,询问或者询问工作人员,收集他们的证人证言或者供述和申辩,作为证据。

3.如果老板在场,公安机关也可以将工厂老板扣留到办案地点;如果不在场,公安机关可以电话传唤老板到办案地点,讯问老板,收集老板的供述和申辩作为证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公安机关经现场检查,在查获的纸板上印制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确认犯罪嫌疑人擅自加工纸板,则可能认为指控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定罪证据真实、充分,从而拘留犯罪嫌疑人。

那么,对于这类案件,在一定情况下,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归还当事人的自由呢?

一、犯罪嫌疑人虽然是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负责工厂的日常管理,不知道工厂在为他人非法加工纸板,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

在周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一案中,周某某将广州市海珠区西施村郝克洲一条街的一楼出租用于纸张加工。2016年7月,经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举报,公安机关联合当地工商部门对其工厂进行突击检查,并在厂区查获扣押印有“NE”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2万张。有2万块印有“唯特”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现场的刘某某将被逮捕,在工厂工作的工人将是吴某a。经审理,公安机关了解到,本案中的纸张加工厂老板实际上不是刘某某,而是刘某某的丈夫周某某,于是通过刘某某找到了周某某的联系方式,给周某某打了电话,把周某某叫到案件处理地,并作了说明第二天,周某某来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案件,被公安机关讯问。同日,他在广州海珠区看守所被公安机关拘留。

见面后,作者发现:

1.虽然周某某是广州市海珠区某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但他并不是该厂的主要经理,也就是说,虽然他也管理着该厂,但他的妻子刘某某主要负责该厂的日常经营。

2.虽然周某某知道自己的纸品厂有帮别人加工硬纸板的行为,但是为纸品厂加工提供硬纸板的詹某某,不是周某某联系的,是他老婆刘某某联系的;关于加工纸板的报酬,刘某某和詹某某也同意;加工过程也是由指挥工人的刘某某完成的,周某某没有参与。

会后,提交人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律师意见,指出周某某虽然是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但与刘某某、詹某某没有加工纸板的约定,主观上没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意思;因为周某某和詹某某没有指导工人加工纸板,客观上没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换句话说,根据现有证据,周某某不能与刘某某、詹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法释放周某某。但公安机关并没有理会提交人的意见,也没有为周某某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

在周被拘留的第24天,公安机关写出了批捕书,连同案卷和证据,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提交人得知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联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人,向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律师意见。除了以上几点,律师的意见还指出:

1.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厂内查获印有“NE”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2万张,印有“ONLY”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2万张,且上述标识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只能证明周某某的工厂有非法加工的事实。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周某某是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但场地是周某某租用的,模切机是周某某购买的,也就是周某某客观上为非法加工提供了帮助;因为周某某和刘某某也是夫妻,所以周某某在客观上是得益于非法处理的。但基于上述原因,认为周某某、刘某某、詹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违反了主客观一致原则,有被客观指责的嫌疑。

2.根据证据裁定规则,周某某如果主观上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意图,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周某某知道工厂在非法加工硬纸板,但他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由于周某某无罪辩护,线上詹某某未出现在本案中,故周某某主观认识的证据仅限于周某某妻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护,以及工人A和B的证人证言..如果刘某某、吴某A、吴某B没有提及周某某参与此事,或者虽有提及,但相关陈述相互矛盾,不能依法受理,则不认定周某某主观上具有依法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

办理此案的检察院在反映意见后,充分重视了周某某在此案中的特殊情况。批捕时,将周某某和刘某某区别对待,分别对待。最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主观认定周某某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意图,他依法作出了不利于周某某的决定。

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无罪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加工纸板是过失还是故意?

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自己没有加工硬纸板的权利,但因过失未预见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在加工这些标记之前是否与委托方进行过沟通,并要求对方提供委托书委托制造这些标记。有时由于犯罪嫌疑人与委托方多次合法合作,双方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犯罪嫌疑人询问委托方是否有相关授权程序时,委托方声称有这些程序,实际上没有。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过于信任对方,也有可能在没有看到相关授权手续的情况下提供处理服务。

二、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是否达到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只有非法制造两个以上注册商标数量在1万个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才能达到起诉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公安机关查获的纸板的特性。由于每个纸箱都印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商标,因此有必要澄清件数的计算标准是纸箱还是乘以每个纸箱上的标记数量。需要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争取司法机关以纸箱数作为计算标准。原因如下:第一,大部分商品包装盒都含有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案,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每一个非法制造的包装盒,都会使购买者单单误认为商品的产地,即包装盒确实会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二,单个包装盒,无论是内包装还是外包装,都有很多注册商标。商标数量的认定应以是否具有单独使用功能为依据。每个印刷包装盒都有独立的商标价值。所以在确定注册商标数量时,每个包装盒所代表和携带的所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都是刑法意义上的“件”。

三、犯罪嫌疑人加工的纸板上印的logo是否为同一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logo?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所涉及的产品是“注册商标标识”。如果纸板上印的logo不是注册商标logo,甚至不是商标logo,那么犯罪嫌疑人接受委托,加工纸板的行为构成犯罪,就无从谈起了。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这些标志是产品标志还是服务标志。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标识”必须是产品标识,而不是服务标识。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加工的纸板上的标志是服务标志,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区分这些标志和产品标志或者服务标志呢?

根据商标法的一般理论,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区别自己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经销的产品而使用的一种区别性标志,通常由文字和图形单独组成或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区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服务而使用的标记。服务商标又称劳动服务标志,在国外也称服务标志,以图形、字母、符号等多种形式体现。

根据一般理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要区别是:

1.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志。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2.商品是有形的,服务是无形的。所以,商品商标是用在衣服、食品、家电等特定商品上的标记,而服务商标是用在金融、酒店、饭店等服务上的标记。

3.众所周知,商标在商标分类表中被细分为45类,其中第1至34类为商品商标,第35至45类为服务商标。如果不确定,可以在网上找到商标分类表,看看涉及的logo在哪里。位于1类至34类的,为商品商标;如果是35类到45类,就是服务商标。这是最简单有效的区分方法。

其次,我们需要确定这些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

通常的做法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官网,中国商标网会进行查询。首先在中国商标网首页点击“商标查询”,选择“商标综合查询”,然后根据不同的标志在不同的栏目中输入不同的关键词:如果纸板上的logo含有文字标记,则在“商标名称”栏目中输入商标名称,如云南白药、海飞丝、飘柔等。;如果纸板上的logo只是一个图像,那就比较复杂了。这时候就需要知道谁是商标所有人,然后在“申请人姓名”栏输入商标所有人的姓名,比如云南白药股份有限公司、宝洁股份有限公司等。

输入以上关键词后,如果中国商标网返回的搜索结果为空白色,或者在返回的搜索结果中找不到该logo,则表示该logo不是注册商标。

如果在返回的搜索结果中可以找到徽标,则取决于徽标的注册公告日期和专有权期限。通常情况下,注册商标的服务期为十年,即自注册公告之日起每十年,否则该商标无效,即在犯罪时该商标已过期,错过续展,也视为未注册商标。

总之,纸品厂接受委托为他人办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案件,专业性很强,对辩护律师的要求较高。对于此类案件,如果为无罪辩护,公安机关基本不会同意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据理力争,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沟通,争取他们不批准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然后督促公安机关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或者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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