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律师在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纠纷过程中发现,要理清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关法律问题,首先应掌握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区别,而这一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可参考案例较少。结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此简要归纳。
何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而在民法总则、民法典中均未出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表述,而是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纳入其他企业法人的范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归入营利法人之列。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6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
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进行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进行调整。
出资制度不同:公司采用的是认缴制,全民所有制企业采用的是实缴制,注册资金是实有财产的总和。
出资来源不同:注册资本即是出资的承诺。公司的股东负有以自有财产出资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益。全民所有制出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部分情况下登记的出资人仅是代表国家经营管理企业财产,并非实际出资人,也不负有实际出资的义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张铭君
0531-5868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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