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从事广告,就得考广告人或者助理广告人的资格。这是最初的规则。现在广告主和助理广告主都不用考了!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执业许可和职业资格认定的决定》,取消的项目包括广告主和助理广告主的资格考试。
在取消的职业资格证照和认证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43项,其中入门类5项,等级评定类38项,涉及道路水运工程、民航、考古、物流采购、石化等专业领域;有18个专业资质的技能型人才,都是水平测评,涉及服务、影视、林业等领域。广告主和助理广告主属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
我们来回顾一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4]25号通知,以后就看不到了!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主、广告主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了《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主、广告主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以来,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定暂行规定〉和〈广告主助理及广告主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7日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专业活动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建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并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为全社会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力水平评估服务,与相应的经济系列职称有效挂钩,为用人单位科学使用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依据。
第四条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分为助理广告主、广告主、高级广告主三个等级。助理广告主和广告主职业资格的评价方法;高级广告客户职业资格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通过助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从事广告专业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广告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广告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广告协会承担广告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估。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助理广告主、广告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广告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助理广告主和广告主的职业资格考试。组织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助理广告主、广告主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及考试资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中国广告协会举办的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确定助理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职业资格的科目、大纲、考试题型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助理广告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中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文学、艺术、管理类大专学历,从事广告工作满一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3)文学、艺术、管理类本科专业应届毕业生;或者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一年。
第十二条广告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文学、艺术、管理类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文学、艺术、管理类学士学位或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文学、艺术、管理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文学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广告类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文学、艺术、管理类硕士学位,从事广告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文学、艺术、管理类博士学位;
(六)取得上述学历或者其他学科、专业学位的,相应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一年。
第十三条广告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由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广告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取得助理广告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与广告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广告行业管理法规;
(二)具备一定的广告专业知识,能解决广告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具备独立完成一般广告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取得广告主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广告业法律法规和广告业行政法规,具有丰富的广告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广告市场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备独立完成广告专业领域复杂技术工作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3)能够指导助理广告主,协助资深广告主。
第十八条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广告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笔记
第十九条广告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服务制度。中国广告协会负责注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中国广告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建立注册人员信用档案,为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广告协会应当注销其注册,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地方广告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管理法规和章程。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考试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经济类专业人员岗位试行条例》中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师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经济类专业岗位。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估暂行规定》和《广告助理和广告客户专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116号)的要求,经考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广告专业水平证书相当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相应等级的广告专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助理广告主和广告主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助理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
第二条中国广告协会具体负责助理广告主和广告主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研究确定承办助理广告主和广告主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助理广告主和广告主的职业资格考试均分为广告专业综合能力和广告专业实践两个科目。这两个级别的考试分为两个半天的课程。
第四条广告助理职业资格各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广告专业综合能力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广告专业实践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第五条广告主助理及广告主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连续两年考试,如果全部考(2)科并通过考试,可以获得相应的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条例》规定的助理广告主和广告主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根据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在考试合格后发放准考证。考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文学、艺术或管理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助理广告主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时应提交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及所在学校出具的该专业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九条助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应当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指定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考点,须经中国广告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是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十条坚持考试和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考试和组织管理等。)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考生应坚持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生活制度到试题使用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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