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估考核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估考核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估考核工作,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估考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州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估和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估和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一岗双责,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客观评价和评估应当在资源、环境和生态领域相关专项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实行年度评估和客观评估相结合。
年度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是上一年度各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总体情况。目标考核在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各州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章评估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估(以下简称年度评估)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检查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云南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进行,主要评价各州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和公众满意度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标。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检查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估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估评分规则由评估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作为国家和市政府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省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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