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网站,
关于项目建设总投资认定中的具体问题,生态环境部在咨询国家发改委后,近日致函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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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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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但实际分期建设的,在项目开工前已取得审批备案文件,且审批备案文件明确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依据《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确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项目分期建设的,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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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基本完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建设总投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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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未完全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仍在建设过程中,其投资总额按照《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确定。
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在建建设项目,不能按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投资额确定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六条规定,对已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该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文件或者备案资料不符的,应当按照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确定投资总额。
相关法律法规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申请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批准或者重新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处以项目建设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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