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问:请介绍起草《指导意见》的背景和主要考虑因素。
答: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多次在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促进和加强科技与经济、创新成果与产业、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的联系,打破制约创新创业的制度和制度壁垒,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形成促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是一项重要举措。挖掘创新潜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提高人才的流动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的活力,促进机构充分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机构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
近年来,一些地区探索了上岗、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职创业等多种形式。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在促进创新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总结各地区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大学、研究所和专业技术人员机构外,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申请。《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创新为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相关的创业。政策要求方面,主要体现在:走岗、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参观的企业应与事业单位的业务领域相似;在职创业的话,创业项目必须和我在事业单位的专业相关;离职创业,必须离职以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进行创新工作。这些规定不仅支持和鼓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而且避免了急于离职,影响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不在上岗、参与项目合作、兼职或离职创业范围内。主要考虑因素,
一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逐步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分离。原则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不再设立新的企业,并强化科技成果对外扩散与许可相一致的规定精神;
二是符合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政企分开目标;
三是避免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行为。
问:《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有哪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答:机构应根据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创新转化的平台或机制,向企业派出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或参与项目合作,帮助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实现协同创新,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任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享有与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同等的参与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岗位竞争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倾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工作职责、考核、工资等管理措施;与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若岗位或参与项目合作期满,工作未完成,三方可协商一致延长工作期限;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的指导意见。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类似自己业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兼职,或者利用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岗位上创办企业,都是有帮助的。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非全日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业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职务竞争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达成一致,并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非全日制单位工作,或者在企业在职设立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新创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兴办有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科技企业,或离职在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职),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指导意见》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
一、脱产创业期间,依法在原单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在职企业依法为脱产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按人事关系所在地事业单位的抚恤、丧葬费规定执行。
二是离职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职的业绩和成绩可以作为评定其职称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三、《指导意见》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事业单位要与脱产创业者签订脱产协议,约定脱产事项、脱产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结果归属等。,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下岗企业家及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收入分配等内容。
第五,人事关系3年内可以保留。脱产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提出提前回国,可以提前回原单位。如果离职回国的创业者没有相应的岗位空短缺,可以暂时突破就业岗位总数,逐步消化
问:支持和鼓励机构设立创新岗位的指导意见。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有两种情况。
一是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创新岗位,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
二是要设立吸引企业管理人才、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科技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兼职流动岗。这两类创新岗位的设立,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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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明确了在设置创新岗位时,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临时岗位。创新的求职者可以通过内部竞争或公开招聘为社会产生。事业单位应与创新人员订立或变更聘用合同,并明确相关内容。机构可以根据创新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创新岗位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方便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倾向于在创新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职务竞争、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设立流动岗位,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为流动岗位支付报酬。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和成果归属。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正式录用。,其在流动岗位的工作表现可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在人事管理上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如何保证创新创业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答:为保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序发展,《指导意见》规定,要根据不同的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措施。
一、到企业挂职或参加项目合作的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
第二,兼职或在职企业家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宣传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的情况。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应保证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三,下岗企业家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单位同意。离职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脱产开办期满,脱产开办人员可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原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在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些规定是对作为公共部门的事业单位和作为公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必然要求,也避免了“吃饭空工资”的问题或许多类似于过去“停薪留职”所造成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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