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嵩山区人民法院、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林西县人民法院、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分别对“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涉及的9起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事故单位负责人22人、职务犯罪相关被告人10人。
2016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99万元。
法院发现,自2008年3月以来,宝马煤矿一直以长期、远距离、大规模、疯狂的方式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跨境开采煤炭资源总量406.1972万吨,总价值102,036.72万元。宝马煤矿在跨境地区鲁莽冒险,导致瓦斯爆炸事故。宝马煤矿及其母公司宝马煤炭物资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事故后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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