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习近平主席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赦免部分罪犯的决定》,于6月29日签署大赦令。
根据总统大赦令,根据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9类罪犯为大赦:一是参加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行动;三是建国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出重大贡献,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第四,曾是现役军人,获得个人一级以上奖励;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过度避险,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第六,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不能自理;第七,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第八条丧偶子女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严重身体残疾的子女,不能自理,确需由本人抚养的妇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九是被判处假释考验期五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同时,总统大赦令明确,上述九个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大赦:第一、二、三、四、七、八、九个对象是贪污贿赂犯罪、军人违反职责、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贩毒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第二、三、四、九条客体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仍在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第三,他曾因犯罪被赦免并判处刑罚;第四,不认罪悔改;第五,它被评估为具有真正的社会危险。
总统大赦令指示,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犯人,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后,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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