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介绍
为了全面树立产品安全、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实习安全、过程安全、资产安全、保密安全等“大安全”的管理意识,以及“一切事故都可以控制和避免”的预防理念,公司对原《员工安全手册》进行了修订。请认真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本手册分为十个部分,包括安全文化、法律法规、库存管理、事故预防、行为准则、职业健康、交通安全、海外安全、应急知识、标志和标志等。,旨在消除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事物的危险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
一个
安全文化章节
1.公司十大安全理念
一、基础水平、基础、基本功是搞好安全的关键。
第二,安全创造效益。
第三,必须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每个人都是安全的防线。
5.隐患无处不在,大安全是护卫。
不及物动词训练不足是隐患。
七、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未遂事件是事故的源头。
九、一切事故都可以控制和避免。
十、精壮平安,永无止境。
2.公司十大安全条例
一、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二、必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禁违章指挥。
三、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戴,非标准穿戴进入作业现场。
四、必须规范、程序化、标准化操作,严禁不按作业指导书(工艺卡)作业。
五、必须使用可靠的工装,严禁不用工装或专用工装工作。
六、必须使用本质安全型设备和设施,严禁带病运行。
七、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跨作业区活动。
八、必须坚持师徒制,严禁实习生独立工作。
九、必须实行安全挂锁,严禁未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设备维修。
十、必须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严禁关联方超出规定范围的活动。
二
法规
1.违反安全规定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刑事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规定强迫他人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雇员的权利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49至56条阐明了雇员的八项权利:
①知情权;
②建议权;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
④拒绝权;
⑤紧急避险权;
⑥依法向单位索赔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项义务:
(1)自律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义务;
③危害报告义务。
3.工人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39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健康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有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提出职业病防治的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劳动者因依法行使合法权利,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劳动者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岗位的公司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制度;
②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掌握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③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④及时向公司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⑤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公司避免职业病;
⑥当发现职业禁忌症或发现与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时,必须离开原岗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妥善安置。
4.事故报告规定
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②公司规定: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详细情况填写在当月《员工伤亡事故月报》中;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在一小时内向公司报告。
5.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号国务院第586号令)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伤事故;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
1.《徐工集团 徐工集团员工安全手册(一)》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徐工集团 徐工集团员工安全手册(一)》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1062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