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劳工如果不休全年假,有权补休年假或领取三份工资
职场上大多数人都休过带薪年假,但你真的知道带薪年假该怎么休吗?据北京朝阳法院粗略统计,法院每年审理的近5000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涉及带薪年假。近日,朝阳法院结合相关案例,提出了带薪休假涉及的几个常见误区和盲点。
没有休年假
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
杨于2007年3月1日加入甲方,并于2013年3月29日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杨主张每年休15天年假,入职后未休年休假,因此要求A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3年3月29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A公司认为杨已休满年假,但双方均未给出证据。
法院认为,杨应提供其累计工作年限的证据,甲公司应提供杨休假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以备将来参考。甲公司未能证明杨出勤或休假,杨未能证明其已工作20年,未能证明其在2012年之前未休年假。因此,2012年至2013年3月29日,甲方应按5天的年假标准支付杨的年假工资。
法官解读: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所以在两年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出勤和休假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范围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劳动者,劳动者应当为自己的休假事实提交证据。
跨年度结算
这样的规定是非法的
梁于2014年5月10日加入乙方,双方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没有过年过节,梁要求B公司支付他在职期间的年休假工资。B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假不能跨年度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的年假,如无特殊情况,将在次年自动结清。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年假可以跨年度安排。B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有违法律,法院不予受理。乙方应依法支付梁在职期间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
法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二年补休上一年的年假。有些企业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增加类似的规定,如“当年带薪年假不休,年底或次年年初结清”。因此,每年年底,这些公司的员工往往被迫聚在一起度假。而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不得以年三十为由,任意重置员工未使用的年假。劳动者当年仍有年假的,可以与单位协商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日工资收入的300%。
享受年假
连续工作一年
王于2014年2月10日加入C公司,最终工作至2015年2月12日。王主张最后一户单位离职后到C公司工作,因此主张从入职之日起享受带薪年假。但是,C公司不承认这一点。
本院认为,王提交的证据显示,他于2014年1月20日离开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加入丙公司,不属于连续工作。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C公司工作,不符合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因此,法院不支持王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法官解读:很多员工误以为入职当年就可以申请年假,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一年”是指劳动者参加工作后,在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满12个月,然后开始享受年假。劳动者即使不是第一次工作,只要有中断或停止工作,需要重新工作一年,才能重新享受带薪年假。据《北京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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