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第三局关于实施〈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户籍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错误的,由造成错误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予以纠正。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其监护人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应当经学校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于那些被收养或认领的人,年长的人需要他们的同意。
3.如果原夫姓妇女申请去除夫姓,或改姓为名,或和尚、道士、尼泊尔人由法定名改为俗名,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会被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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