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与土地权属有关的问题发生的争议。那么,土地权属纠纷应该由谁来处理呢?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的,必须先向有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对政府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也详细介绍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法。
谁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如需依法作出决定,可制定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处理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项。
如何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应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现实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下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1.申请: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申请人数提交复印件。
2.检查和验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视为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宜受理的,应当及时制定驳回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调查和调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进行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明事实、区分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督促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对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一)人民政府出具的确定土地权属的证明;
(二)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划拨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文件或图纸;
(五)其他相关文件。
4、发布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处理意见,由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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