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周伟是乌鲁木齐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这两年,他除了上学,还一直在打劳动争议官司。他想搞清楚自己“全职”实习期间和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9月,周伟被老师介绍到乌鲁木齐某电子经销部,从事手机销售。在加入公司之前,分销部门的负责人张凯说,他每个月都会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他的销售业绩出色,他也会得到奖励。
2017年8月,周伟结束了与张凯冲突后的实习。乌鲁木齐某电子经销部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一共给周伟支付了9个月16200元,但周伟对此并不满意。
周伟认为,虽然他是实习,但他在分销部门全职工作,在手机销售方面有一定的成就。与经销部门有劳动关系,但经销部门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伟多次向乌鲁木齐的一家电子分销部门要求赔偿。被驳回后,周伟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证明其与乌鲁木齐市某电子配送部门存在劳动关系,被裁定驳回。
今年2月,周伟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乌鲁木齐和张凯的一家电子配送部门,要求确认其在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与一家电子配送部门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一家电子配送部门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以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关于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周伟去乌鲁木齐的一家电子分销部门实习。虽然是“全日制”,但实际上还是以在校学习为主业,不以就业为目的。据了解,当时周伟正在中专实习期,准备升中专。乌鲁木齐某电子经销部付给周伟一定的报酬,这只是周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生活补贴,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因此,周伟所谓的“全职”实习不算就业,与某电子配送部门没有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周伟的主张。
今年8月,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周伟的索赔。(文中当事人均为假名)
法官的陈述
我国法律规定,学生兼职和实习时,与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等。
但如果当事人在登记求职时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向单位明确表达了求职和就业的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还按照规定的内容为单位支付劳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为学生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已经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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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王晨通讯员盖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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