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85元,月平均工资为4699元。从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从1%降至0.5%。2017年城镇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1.实行五费合并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并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未实行五费合并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照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社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全省全社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4699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5.2%,门诊统筹单位缴费3%,在职职工缴费2%,公务员缴费2%,在职公务员缴费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从2017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1%下调至0.5%,个人缴费率为0.5%;工伤保险单位的基准费率按行业类别划分,并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8%。
2.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按2016年年度5368元缴费标准的80%确定为4294.4元,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在5368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法定劳动年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0.2%,其中住院和门诊统筹比例为5.2%。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实施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类别划分,并相应波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8%。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一年度所有社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第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全省所有社会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8%。
5.农民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
六、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元,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
七、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年度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73584元。
八、城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度医疗费支付标准为29688元;离退休人员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年度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2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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