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体系,我国海关管理法律体制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根据制定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基本的组成部门。
1)(海关法)。(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海关法律体系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I月I日起实施。《海关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2)行政法规。目前在海关管理方面主要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f1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冈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冈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
3)海关规章。海关规章是海关总署根据海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资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A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关法律体系海关行政规章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公布,如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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