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高度关注的企业共有72家,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53家央企。,其职责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以及其他金融和铁路企业等19家中央企业。
8月29日早些时候,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它还将延伸到地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新华社9月2日援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的话说,这项改革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管理负责人,包括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央管理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和其他副职负责人。
在这些央企高管中,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受新的薪酬制度约束,而市场化选拔的企业负责人不受新制度约束。而后者却不坐以待毙,放松身心。
人民日报了解到,中央企业的负责人今后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组织任命,派往企业履行所有者职责,另一部分由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选择。前者负有特殊责任,应体现一定的激励,但不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其薪酬应严格规范。后者根据市场机制确定工资。未来央企市场选出来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工资很有可能会高于机构任命的董事长。但后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职业风险。做不好不仅降薪,还会离职。
不仅是上述中央企业,根据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要求,其他中央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将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增加长期激励收入
据邱小平介绍,《改革方案》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工资从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改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
具体来说,基本年薪是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考虑到在不同企业工作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都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为了体现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上为他们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年度绩效工资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相关,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的不同等级和年度绩效工资的调整系数确定。设定绩效年薪调整系数的目的是考虑不同职能性质、不同行业、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之间的差异,反映这些企业经营难度的差异及其责任人承担的经营责任和风险。
任期奖励收入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结果有关,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的不同等级确定。年度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收入。
关于如何确定相关薪酬水平,改革方案提出,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应根据上年中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 激励性收入的期限应在责任人任职期间年薪总额的一定比例内确定。
《人民日报》援引国务院国资委此前公布的资料显示,国资委中央企业高管平均工资与员工平均工资之比,2002年为9.85倍,2010年扩大到13.39倍,之后趋于平缓。本次改革方案中中央企业负责人及其员工的工资比例尚未最终确定,但相关专家估计远低于目前的比例。
“与现行政策相比,大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水平在改革后会下降,有些会大幅下降。”邱小平说。
与此同时,《改革方案》将目前的薪酬管理重点从考核集中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生产经营业绩转变为全面综合的履职考核,包括加强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体现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核。
改革计划进一步规范了福利待遇。鉴于目前不同央企的福利项目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央企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应该纳入统一的薪酬体系进行整体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负责人不得从企业获得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适用薪酬改革方案的部分央企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石化集团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公司
鞍钢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海运公司
国家发展和投资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神华集团
中国航空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镀锌板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
中国航空空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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