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医疗事业不断进步。同时,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的临床专家发现,器官短缺是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为支持医疗事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联合颁布了《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利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接下来的30年到2015年1月1日,死刑犯的器官成为我国临床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引言部分介绍了死刑罪犯使用器官的原因和意义。本文规定了几种可以使用的情况,如无人收集或家属拒绝收集,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给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家属同意使用。该条例还规定,家属之间应相互协商,并就使用范围、治疗方法和使用后的费用以及需要征得家属同意后使用的尸体的经济补偿达成书面协议。
客观来说,死刑犯器官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使很多患者得以重生,甚至产生了一些科研成果。然而,国际社会担心“死囚很难保证真正自愿选择的自由”。在一个越来越重视人的尊严的文明社会,拯救生命的初衷和效果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器官来源不足的困境不能以牺牲死刑犯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来“弥补”。依法治国不应该在这个领域留下空空白,生命的尊严应该得到每个人的尊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原规定中提到的“经济补偿”,已经逐渐偏离了政策初衷,滑入了变相买卖的泥潭。一位专家说,“如果不堵塞死刑犯器官使用的漏洞,器官捐献的机制将难以激活,器官的合理获取和分配制度将缺乏动力,最终导致我国器官移植的野蛮和无序。”。
2014年12月,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委员会主席黄洁夫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完全停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公民死亡后的器官捐献将成为移植器官的唯一来源。从此,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翻开了新的一页。
这篇文章来自中国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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