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投资者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投资者在参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时,会遇到一些问题。本章收集了投资者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并试图回答以供参考。
问题一:投资者如何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建议?
答:期货公司提供投资建议,是为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提供参考,而不是代表他们做决策。建议的内容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投资者在使用这些建议时应进行审慎客观的评估,然后决定是否采纳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为此,《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的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自主承担期货市场风险”;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独立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期货交易的后果,不得披露客户投资决策方案的信息。”
具体来说,期货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期货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比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实体等金融机构更熟悉和了解期货市场,提供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基于此,期货公司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研究分析服务、交易咨询服务等。,更有利于投资者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降低参与期货交易的风险。然而,由于期货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任何预测都可能与实际情况不同,研究数据来源、研究方法和分析结论都不可能完美。咨询建议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和不可避免性,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都不可能长期有效。此外,不能完全排除期货公司及其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因此,投资者在使用期货投资建议时,在决定是否采用之前,应该进行审慎客观的评估。
问题二:期货投资咨询的从业人员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咨询服务并获得报酬?
答:这是禁止的。根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投资者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但应当以期货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相关成本标准也应当在《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是其所在期货公司的职责行为,只能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与投资者进行业务往来。根据上述《试行办法》,个人不能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咨询服务和领取报酬。
在实践中,当投资者有投资咨询需求时,应该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尽管他们会联系自己熟悉的期货公司员工。合同应规定服务内容、人员和费用等一系列事项。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的从业人员,只接受其公司的委派,为投资者提供合约服务。如果员工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或收取报酬,投资者应认识到其违规违约,并予以拒绝。同时,投资者不应向员工寻求咨询服务,也不应向员工支付报酬。否则,一旦发生纠纷,除少数情况外,大部分将被视为投资者与业务人员之间的私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投资者承担。
问题三:期货投资咨询的从业者能否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答:这是禁止的。根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这项禁令是中国证监会从规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行为的角度提出的监管要求,也是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目前,一些投资者对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过度信任,或者被期货公司的少数工作人员说服,擅自进行期货交易,造成实际损失和纠纷。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中,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为此,上述《试行办法》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中国期货协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也明确规定“投资者”...应该知道期货公司及其员工是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并请投资者签字确认,目的是防止、减少和消除此类违规行为,保护投资。
问题4: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否实行投资者适宜性制度?
答:《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该业务由投资者管理。
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是指根据产品特征和风险特征区分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合适的投资者参与产品交易,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根据这一认识,中国证监会在《试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中规定了反映适当性制度要求的条款。《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历等。提前仔细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将客户相关信息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期货公司应对客户的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自主承担期货市场风险。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具体执行《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要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问题五:在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在投资者开户及后续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咨询是否属于期货投资咨询?
他们属于不同的行业。前者属于经纪业务,后者属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公司的业务应当许可,中国证监会根据业务种类发放许可证。上述两项咨询活动分别属于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在期货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在为投资者开户和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咨询是一种附属和延伸的服务,主要用于开发和维护客户。这项服务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也不是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这项服务是非盈利性的。期货公司对此不单独收费,对顾问的资质也没有特别要求,普通营销人员可以从事。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中,期货公司提供的核心服务是基于投资者的特殊委托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研究分析服务、交易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这项服务是盈利性的,期货公司将有权根据具体合同向投资者收取服务报酬。在从业人员方面,特别要求只有具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人才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此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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