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员带薪年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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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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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年满20周岁的,年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度休假天数的;

员工休假超过20天且单位不按规定扣除工资的;

工作不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超过3个月的;

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第5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自身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假。

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能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和工作特点需要安排员工跨年度休假的,可安排跨1年。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为员工安排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员工休假天数,单位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员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年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的职工,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在用人单位新就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年假天数按照单位剩余日历天数确定,折算后不足一个完整工作日的部分不享受年假。

前款规定的转换方法是:

×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

第六条国家规定的假期,如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由职工依法享受,因工伤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入年假。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超过其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假。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年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本条例第四款出现在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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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年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者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天数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书面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其工资。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员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工资天数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年假工资前12个月扣除加班费后的平均月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员工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其日工资收入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分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当年未安排休全年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工作时间折算无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当年安排的年假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当年为员工安排了年假,超过折算年假的天数不予扣除。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和未休年休假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享受年休假。

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工作期间支付的劳动报酬天数超过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假;少于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劳动者的年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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