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春出庭发表意见。

离婚后他装了个显示器监视前妻,发现她好像另有所爱,于是拿着锤子和前妻算账。到达案件现场后,他承认了杀人动机,但在第一次庭审时,他在法庭上撤回了供词——监控中有关键证据。

“邵东故意杀人案很典型。案例可以编成典型案例,在市内介绍。”2017年5月24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公诉工作会议上,常州市检察院公诉局局长林志明专门提到了两个月前医院办理的一起二审案件。3月16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邵东故意杀人案二审。庭审中,法院检察官李明春与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合议庭经过四天的审议,最终维持原判:邵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疑似前妻新欢,想用锤子报复

邵东,1986年出生,在常州工作多年。他通常在施工现场承担一些设备安装工作。他的妻子张莉经营一家美容院,他们有一个儿子。邵东多疑,脾气暴躁,工作出了问题就无缘无故发脾气。张莉无法忍受。2015年4月,张莉正式与邵东提出离婚,邵东表示同意,但协议规定,如果邵东在离婚后两年内能改变脾气,张莉将再婚。离婚后,邵东担心张莉会找到另一份新欢。2015年底,邵东在美容院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以确保张莉的安全。其实他是想监控前妻的日常行为。

2016年3月8日,邵东从监控录像中发现张莉和一个男人出去了,她嫉妒得决定报复。当晚11点,邵东拿着买来的锤子,去美容店跟张莉算账。当时只有张妈妈在,邵东连连敲门。张妈妈让他明天谈,坚持不开门。邵东暴怒,砸店门,破门而入,一把揪住张妈妈的脖子。被捏之后,60多岁的张穆失去了知觉。这时,张莉回到店里喊道:“杀人,救命!”邵东拿起手边的吹风机,还朝张莉的头上扔去。受伤的张莉看到邵东如此疯狂,恳求道:“我对你还有感觉,请不要杀我。”就在邵东犹豫的时候,张莉跑了。邵东捡起地上的锤子,追了出去,重重地砸在张莉的头上。幸运的是,锤子没有击中,张莉活了下来。

第二天一早,邵东向公安机关自首。

电击或杀人是有争议的

“我当时并不想杀,只是想吓吓她。”2016年11月10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在新北区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邵东推翻了自己之前在调查中的供述,否认了自己杀人复仇的动机。但新北区法院认为邵东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在供述中多次表示其犯罪意图是复仇杀人,且供述稳定、一致,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在法庭上证明其供述,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邵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聘请律师为其无罪辩护。

2017年1月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常州市检察院指定李明春接手此案,代表检察院出庭发表意见。李明春接手这个案子后,直觉告诉她,这是个棘手的案子。在案件讨论过程中,有人认为邵东不构成犯罪。原因是邵东故意杀人不明显,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客观行为只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害,不符合故意伤害的定罪标准,应当宣告无罪。邵东买锤子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他是想杀人还是想砸店?显然,本案的重点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意图,但要证明一个人的主观意图并不容易。

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李明春,在很多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意图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只能结合自己的主观供述和客观行为来区分。

10秒的视频,看了40多遍

带着一系列问题,李明春审阅了整个案卷。警方随案移送的一张CD引起了李明春的注意。这张光盘记录了那天晚上发生的一切,这张光盘是从邵东安装的监控系统中取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晚23: 28: 10,受害者张莉惊慌失措,跑出商店。邵东用手跟着锤子。23: 28: 12,邵东把锤子高高举过头顶,向张莉的头走去。去,但不要错过;23: 28: 15邵东第二次挥动铁锤,这次铁锤几乎贴在张莉的头皮上;23: 28: 19,邵东的锤子飞到了张莉的后脑,却只砸到了店门。短短10秒的视频,李明春一帧一帧的来回看了40多遍。

连续三次,都是指着受害者的头部,而且打击的力度和速度都很大,每次都有致命的可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邵东不可能没有预见到用锤子砸别人脑袋的严重后果,他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在检查过程中,李明春还发现,邵东在第一份供词中已经交代,自己多次开车到店门口,抽了半包烟。抽半包烟至少需要半个小时,足以说明犯罪嫌疑人不是即兴发挥,而是进行了思想斗争,这是一个有预谋杀人的坚决过程。

看邵东的辩护,他声称只是想砸店,但现场没有证据证明他砸了店。

通过对证据的相互确认和对整个案件的把握,在李明春的脑海中形成了一个完全否定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护的方案。

面对质问,被告多次保持沉默

3月16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邵东故意杀人案二审。

质证阶段,李明春问:“为什么要买锤子?”

“我买了一把锤子,因为我希望张莉不要在店里,让她的店发泄她的愤怒。”

“进店的时候直接用手掐妈妈的脖子,导致她昏迷。没有你说的行为。怎么解释?”

邵东不吭声了。

“你为什么用锤子打受害者的后脑?”

“我只想让她昏迷,控制她,阻止她逃跑。”

“既然你想趁她不在的时候砸店,为什么要控制她不让她逃走?这不妨碍你砸店吗?怎么解释?”

邵东又沉默了。

“入店行窃和杀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意图,在一个正常人的理解中是不会混淆的。被告在侦查环节的诸多供述中并未提及入店行窃一词,并且从犯罪现场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犯有入店行窃罪,其辩护的实质是为了逃避罪责。主观上,被告自首后多次供认买锤子的目的是为了打烂前妻,甚至解释了抽了半包烟后下定决心的细节。审判前的供词是真实的。客观上,被告连续三次用锤子猛击被害人后脑。如果受害者跑得稍微慢一点,他很有可能马上就死了。本案的客观证据与被告人的主观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有明显的杀人意图。”

李明春说,本案中最有力的证据——视频数据证实的现场——被透露给法院。“邵东,你看清楚了吗?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邵东不再多言,低下了头。

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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