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继续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积极作用

中新网6月27日电“148票赞成,1票弃权”今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

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即将到期。从两年的试点情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都是在诉前程序中完成的。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制度后,诉前程序会成为检察机关的主力军吗?在今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院检察长胡伟烈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胡伟烈表示,根据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程序。提起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行政公益诉讼前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只有当有关机关或者社会团体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拒绝纠正违法行为、不全面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才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设立诉前程序的目的是提高检察监督的有效性,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节约司法资源。

截至2017年5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占全部公益案件的88%以上,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774件,其中1个月内未答复935件,因违法或主动履行职责被行政机关纠正的案件4358件,占75%。也就是说,有3/4的行政机关纠正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履行了法定职责。

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做全面准确的调查核实,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夯实诉前程序基础;增强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成为诉前程序的载体;注重整改的后续监管,保证诉前程序的效果。

胡伟烈表示,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呈现出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回应更加及时、采纳率更高、实际效果更好的可喜变化。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中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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