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被人持刀追砍时,该怎么办?是该夺刀反击,还是该夺路而逃,又或是期望对方砍到手软自动停止?

这是一个严肃的话题,事关正当防卫,事关生死,事关自由。

到底该怎么做,法律是这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是这么写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网民是这样说的:




看似调侃,实则反映了群众面对不法侵害的时万般无奈,更显现了正当防卫现实适用中面临的尴尬。

以前,由于公检法在实际适用法律中,错误理解立法本意或出于维稳考虑等因素,在办理案件时偏重于保护施害一方,作出不利于防卫一方的处理结果,不仅让刑法第二十条一直处于沉睡状态,更是引来社会和舆论的诟病,让民意与司法背道而驰,严重损害了中国司法公信力。

直到三个男人的出现,才一举扭转了这一局面。让我们牢牢记住这三个男人:于欢、于海明、赵宇,以及他们引发的三个案子,让正当防卫得以满血复活。当然,我们也不要忘记不遗余力参与讨论三个案子的媒体、网民、法学专家们,他们一起激活了刑法第二十条,让正义以法律的形式得以实现。

让正当防卫进入大众视野的于欢案

2016年4月14日,于欢因其母亲被讨债者辱骂、殴打,用一把水果刀捅死1人,捅伤3人。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南方周末采写并发表了重磅雄文《刺死辱母者》,引爆了2017年第一大政法舆情,并且舆情持续高热,反复炒作,网民对于欢的同情和对高利贷及黑恶势力的痛恨,情绪交织叠加,矛头不仅指向当地办案机关,更是指向了中国司法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条款不力,让刑法第20条成为僵尸条款。这是舆论第一次因正当防卫将矛头猛烈地对准中国司法。网意即民意,山东省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面回应表态,并派人到聊城指导案件办理,甚至时任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专程赴山东督办此案,事后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认定于欢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这次主动纠错的是审判机关。

2018年2月1日,于欢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唤醒正当防卫法条的龙哥反杀案

2018年8月27日晚,死者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砍刀掉地上后被于海明追砍,逃跑中被于海明追上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于海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侦办期间,案发现场视频被曝光到网上,迅速引发全网关注,认为死者刘海龙是黑社会,于海明是出于自卫才杀死对方,全民呼吁释放于海明,而更多的专业人士则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角度作出一系列解读,从法律上支持于海明见义勇为的行为。当时无论是大众舆论、新闻媒体,还法学专家、刑事律师,乃至司法机关都一致呼吁不应追究于海明的刑事责任。

在此山呼海啸的舆论风暴中,公安机关承受了无比沉重的压力。最终公安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仅仅用了5天时间,就于2018年9月1日作出决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这是一个天大的意外,让我们看到了江苏省公安机关的担当和高效,更看到正当防卫条款在刑法适用中逐步得到激活,再次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这次主动纠错的是公安机关。

2018年12月,于海明案被最高检列入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激活正义防卫法条的福建赵宇案

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福建福州出租屋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况,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开,双方拉扯中,赵宇踹到男子腹部。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伤残达到二级。2018年12月29日,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赵宇被取保候审。后案件被曝光到网上,迅速引起大量网民关注,矛头直指公安机关,但福州公安死扛到底,坚持不作回复,任由网上各种猜测和网民各种批评。直到2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突然发布案情通报,公安机关以涉嫌致人死亡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最终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

除了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扮演了死扛到底、死不认错的不光彩角色外,检察院的不起诉结果相对可以授受,基本还了赵宇一个公道。本以为事情至此已经结束,未料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依法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本案体现了公安机关在对见义勇为的维护及对刑法正当防卫的理解和适用方面的能力欠缺、知识欠缺,最后好人全让检察院做了,教训十分深刻,值得总结反思。但无论如何,正义终于还是得以实现,虽然是以反转的形式,仍然让人欣慰。

这次主动纠错的是检察机关。

于欢案、于海明案、赵宇案,三年三个案子,三年三个纠错,三案三个机关,一步一个脚印,艰难而又卓有成效的推动着正当防卫回归正当,推动着中国法治坚定前行。三个正当防卫案件,都是通过纠错让正义和法治得以彰显,于欢案是法院纠错、于海明案是公安从谏如流、赵宇案是检察院两次纠错。公检法,中国司法的三驾马车,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一家有误,两家纠偏,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

基层司法机关办理正当防卫案件出现的法律适用错误,不仅网民看到了,最高司法机关也及时出手干预,除了对个案的纠错,更是从顶层设计着手,指导全国司法机关正确办案、依法办案。

最高法院在今年两会报告上提出要“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在安排2019年工作时明确要“完善有关正当防卫司法解释,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而随着赵宇案的彻底纠错,最高检也及时发布案件法理分析,接受记者采访,在中央媒体就赵宇案办理中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解答,再一次肯定了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进一步解冻了刑法第20条,让刑法保护弱小惩罚暴行的精神得到释放,减少了见义勇为和私力救济的后顾之忧。

进入后正当防卫时代的中国刑事司法

三个案件的成功纠错,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的最新动向,终于迎来了正当防卫的春天,一系列案件得以“合乎法律、顺乎民意”以法律的名义认定为正当防卫或无限防卫:

河北涞源案王家三人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案,先是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后是检察机关以王新源、赵印芝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浙江盛春平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案,检察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福建董某甲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案,检察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不批捕决定;

上海外卖员王某正当防卫致人轻伤案,检察机关以防卫没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作出不批捕决定。

正义不仅会实现,还将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中国司法,在民意中修正前行,在前行中不断完善。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最生动的体现。

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是民意的胜利。

希望全国的司法机关,认真学习以上典型案例,吸取深刻教训,充分听取民意,今后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一定要认真想一想,你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是否会引发争议。

当然,该坚守的一定要坚守,不能一味被舆论左右,必须有起码的司法定力。各位警官、检察官、法官,不仅要敢于认定正当防卫,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要果断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或认定为防卫过当。

总之,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来源:黔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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