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是,如果进行了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的,有的就是死刑,我国对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做出了规定,那么注射死刑用空气,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注射死刑注射的是什么,注射死刑是用空气吗,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张成强律师解答:

目前我国没有死刑用注射空气的说法,从注射空气本身来说,注射空气并不一定导致个人死亡。也即不能达到执行死刑的效果。目前注射死刑只采用采用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这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氰化物)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主要用于死刑执行,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它通常先让被注射者丧失意识,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死刑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缓更严厉的刑罚。

张成强律师解析:

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命令的签发,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机关和期限,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本人自2003年开始承办第一个经济合同纠纷,并于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三种从业资格。至今已经积累了16年诉讼、仲裁实践经验,并在经济、刑辩等多个领域上拥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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