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或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于今日正式施行。此前,随着实施期的临近,新法将带来什么变化成为各界热论的话题。
近两周内,本报陆续接到市民有关咨询和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共200多条,其中市民反映怀疑用人单位在新法实施前用不同方式规避新法约束等。记者为此专访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逐一详解新法与旧法的不同,同时本报记者对市民投诉进行了实地调查。
随着《劳动合同法》今日实施,在我国已实施了12年的《劳动法》也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详解了旧法与新法的主要区别。“与旧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又对旧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较大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有针对性解决旧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该负责人解释称,旧劳动合同制度虽然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与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为此,《劳动合同法》对旧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有关补充和修改。如加重了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范了劳务派遣、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
二、新法还促进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此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务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或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新法还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等内容。新法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如遇以下情形: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调查
现实遭遇
人事制度改革VS劳动合同法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覆盖全市,并非涉及一个单位,而是涉及整个系统的全面改革,启动时机巧逢《劳动合同法》实施,按照新法,员工续签合同后工龄将延续,不会被清零。
员工续聘期限改变,担心工龄清零
“我们是福田区人民医院的聘用人员,眼看2007年合同到期了,但医院续签的新合同签订期不再是全部员工都1年,而是签半年或2年或3年”,前日,这些员工向本报报料时表示,医院此举,不知是否受《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影响?
前日,福田区人民医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聘用医生说已在该院工作了5年。以往医院和聘用员工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为期1年,2007年的合同在12月31日到期。该医生说,医院通知聘用员工(包括医生、护士、清洁工等)前日上午到医院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实施,他担心人事制度改革后他的工龄会被清零。
医院续签合同工龄不会清零
接此报料后,前日记者联系到该医院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部署要求,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因为此次改革与新法实施时间相近,让员工误以为规避劳动合同法。”
该负责人介绍,该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此次人事制度改革覆盖全市,目的是打破了事业单位铁饭碗,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聘用工都签合同过渡为职员和雇员。该院共有400多名临聘人员,分别从事医疗、护理等工作。根据市、区人事部门要求,对临聘人员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考虑实际确实需要的人数。同时要有选择地让临聘人员逐步转为雇员。据了解,市区将在近期组织这些人员参加相关考试,考试通过将可以转为事业单位的职员或雇员。
医院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员工续签合同后工龄将延续,不会被清零。据了解,随着新法实施,在该院工作满10年的员工,由员工选择是否愿意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至前日下午,该院已与10年以上工龄的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所有聘用人员也已与医院续签了劳动合同。
记者随后多方了解发现,类似的误解并非仅在该院出现。由于全市近期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聘用人员的用人方式根据实际有所改变。全市一些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因改革启动时间与新法实施相近,有关单位表示,此举并非各事业单位自定操作,而是根据全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同时改革措施也会依照新法的要求,维护劳动者权益。
历史遗留
事实劳动关系VS单位用工不规范
宝安看守所招聘民警工作10余年,单位未曾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给这批员工购买社保等,现又将这批人员统一推向保安公司,员工认为不合理,单位称此为历史遗留问题,当初用工不规范。
员工工作近20年未签合同、没有社保
自称宝安看守所地方民警的5人前日表示,单位突然让他们与保安公司签约,担心签约后他们10多年工龄没有了,而不签约的话将被辞退,他们认为很不合理。而宝安看守所相关人员表示已向上级汇报,是按照上级指示办事。
记者在宝安看守所见到了冯先生等5人。据冯先生介绍,他1990年进入宝安看守所工作,当时是临时工,1994年宝安区政府进行地方民警招考,他通过考试,成为单位合同制民警,从此脱离临时工身份。他还拿出几份宝安区委文件给记者看。从18岁开始在宝安看守所工作,到通过地方民警考试成为合同工,至今已近20年,拿的一直都是1000多元的工资,没有社保等福利。
冯先生的工作证上显示是宝安分局看守所招聘民警,日期为1995年3月。据他说,单位一直都没有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2月29日他们接到单位的通知,让他们与一家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将被辞退。如果签了合同,那我们就归保安公司重新调配,我们的10多工龄找谁要呢?
看守所过去不规范,现在为规范管理
在冯先生提供的一份《关于将分局临聘人员同意纳入保安公司管理的原因说明》(落款为宝安分局临时工作人员调研领导小组)上提到,临聘人员的招聘、管理等均由保安公司负责,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驻分局各单位非警务岗位工作,分局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其中还提到,这样有利于保障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经费等,符合上级政策规定。对不愿意签订合同的临聘人员做好思想工作,对拒签合同的人员,分局将按相关规定作辞退处理,并依法支付补偿金。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政治处于主任。他介绍,此事正在处理之中。冯先生他们的事情可能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次正好按照新的法规进行理顺,将临时工管理规范统一纳入保安公司管理。
“过去可能有些东西不规范,现在正好规范起来”,于主任说,他们也理解冯先生等几人的境遇,为看守所工作了十几年,将会尽量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给他们相关补偿。他表示将与冯先生等人协商,尽量达成妥协。
本报记者 宋元晖 张小玲 见习记者 王成波 叶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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