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3月27日公开宣判滕飞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飞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陆亲属经济损失83,212.5元。
滕某和芦某某合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晚,滕飞因小事对陆某某不满,两人发生口角,发生肢体冲突。3月28日零时许,滕飞持刀杀死陆某某并自首。经鉴定,滕飞患有抑郁症,该违法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滕飞杀害陆某某后,给他的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亲属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共同判决。
法院一审认定,滕飞持刀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被认定患有抑郁症,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并自首,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考虑到上述情况,他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滕飞在法庭上说他不会上诉。
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陈峰峰表示,本案的审理程序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被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因为陆贾认为《专家意见》中的自首和抑郁不成立,所以口头上诉,作为代理人,他们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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