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年版)
一、合同的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单和批准文件组成。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区域内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疾病、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保险人还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向索赔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就每宗意外而言,保险人在第(1)及(2)项下的赔偿额总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附表所列每宗意外的赔偿限额。保险期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免除责任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按照与他人的约定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样的约定,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也不受此限制;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
(三)按雇佣关系应由参保职工承担的费用;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货和回收的损失;
(6)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非法生产或者销售给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产品或者商品;
(八)保险产品造成空气、土地、水体污染等各类污染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对航空器或者船舶造成损害的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和政变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后果;
(十一)因罢工、暴动、内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后果;
(十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
(14)保险单明细表或相关条款规定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15)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补偿待遇
(1)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
1.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受被保险人向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协议、付款或赔偿的约束。对于被保险人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实。不属于本保险范围或者超过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向任何责任方索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处理任何由保险人最终负责的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2)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被保险人、受害人、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生产、销售同一批产品或商品,因同一原因,造成多人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应视为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况复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索赔后30日内未能核实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做出核实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批准后,未投保的,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无法确定赔偿保险金额的,应当按照现有证明材料能够确定的金额先行赔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赔偿受害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动词 (verb的缩写)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填写保险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应当缴纳保险费。在保险费未支付前,保险人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期间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的总价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费高于预收保费的,由被保险人支付差额;否则,如果提前收到的保费高于实际保费,保险人应退还差额,但实际保费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候提供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数据。保险人也有权派人员查看被保险人的相关账簿或记录,核实上述数据。
(4)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应:
1.尽量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对增加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未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保险人拒绝或者阻碍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者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者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当预期或获悉可能的诉讼或仲裁时,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及时将副本发送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办理诉讼或仲裁,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因未能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的协助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写的索赔表;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相关材料;
4.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等医疗文书原件;受害人是残疾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残疾鉴定资格的残疾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和费用清单;
6.相关法律文书(裁定、裁决、判决、调解书等。);
7.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提供单证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齐全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予以补充。
(6)如果在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表明在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中也存在类似的缺陷,被保险人应立即调查并自费纠正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七)被保险产品必须符合销售地强制性/自愿性安全认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及物动词总则
(1)风险变化
保险期间,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请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显著增加的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密切相关的因素以及保险期间增加被保险人责任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增加保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工艺、原材料、成分、化学成分、使用说明等的变更。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扩大销售区域等。,导致保险人投保的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
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单的取消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费,保险人退还剩余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当退还收取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请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终止,保险人按照下表规定的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也可以提前十五天向投保人发出终止本保险合同的通知,按照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每日比例收取保险费,然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涵盖期
一个
个人的
月亮
二
个人的
月亮
三
个人的
月亮
四
个人的
月亮
五
个人的
月亮
六
个人的
月亮
七
个人的
月亮
八
个人的
月亮
九
个人的
月亮
十
个人的
月亮
十
一个
个人的
月亮
十
二
个人的
月亮
年利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八十五
90
95
100
注:投保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3)权益损失
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合理检查
保险人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进行现场检查。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人评估风险所需的一切便利、细节和信息。但上述检查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对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认真执行。
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造成损失增加的,保险人对增加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如果有其他保险具有同样的保障,则本保险单只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无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予支付。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如实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保险人因未如实说明而多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多付的保险费。
(6)代位权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相关责任方赔偿的,保险人应当自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相关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被保险人已经向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以从有关责任方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放弃向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7)争端解决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机构,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
七.特殊条款
下列特殊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所有部分。如与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相抵触,以下列特殊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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