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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政策分析
中国人寿投资公司战略规划部主办
近十年来,保险业资产管理监管政策逐年放开,监管部门对另类投资提高保险资金整体收入水平的意识增强,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目前,保险资金的使用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管体系。具体到另类投资,目前有效的监管文件包括纲领性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针对不同投资产品的专项监管文件,即针对基础设施、股权、房地产、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投资制定的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报告将对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替代投资监管政策继续放宽
总的来说,为了加快现代保险业建设,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另类投资持更加开放的态度,监管政策不断放宽。从表1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的另类投资范围和资金使用比例不断放宽,保险资金使用自由度不断提高,为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展另类投资业务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表1中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监管政策变化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投资战略规划部
随着新的保险投资政策的大力出台,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大大拓宽,保险资金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保险公司对基础设施债务计划、股权和房地产计划、信托等非标准金融产品的投资规模大幅增加。通过另类投资,保险资金可以直接与实体经济对接,建立中长期投资收益优势。
梳理了主要监管政策
这里我们将对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有重要影响的监管政策进行梳理,按时间顺序排列,如表2所示。
表2保险资金运用主要监管政策概述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投资战略规划部主办
一个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基础设施投资专项管理条例,意味着保险资金开始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为保险业与实体经济接轨开辟了渠道。
主要内容包括:
1.实施间接投资。保险机构必须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并将投资管理移交专业机构运营。
2.项目投资范围严格。主要包括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保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3.限制投资规模和比例。
4.明确相关资质。从公司治理、信用状况、信用评级、管理能力、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它对参与者提出了明确的资格要求。
5.建立风险监控系统。通过基金托管、独立监管等制度创新,加强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管,提高风险管理透明度。
2
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兼顾保险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和未来需要,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属于保险投资的纲领性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
1.深化保险资金使用改革。建立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合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风险控制机制。
2.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基金投资无担保债券、房地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
3.建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
4.规范风险管理工具使用,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控。
三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办法》对投资主体、资格条件、投资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投资主体。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专业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达到监管标准。,体现了严格管理、能力优先的原则。为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办法》明确规定了所涉及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
2.明确投资目标。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企业股权。,不符合国家政策,技术含量低,现金回报差。
3.指定投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资格要求较高;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优势和优势,通过间接投资的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实现股权投资目标,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4.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有系统安排,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强投资运营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允许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财产权等方式投资房地产。具体投资对象限于商业地产、办公地产、养老、医疗、汽车服务、自用地产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地产。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开发或销售商品房;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项目公司除外)的股权,不得通过投资股票持有房地产企业。在具体操作上,《办法》规定不得提供无担保债务融资;不得以投入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通过借款、发行债券、回购、借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以尽可能控制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风险。
五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房地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暂行办法》相比,主要调整了以下事项:
1.股权投资方面,降低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门槛,取消上年利润要求,降低对保险公司净资产和偿付能力的要求。
2.拓宽直接投资股权范围,增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能源企业、资源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和新型商业流通企业的股权。
3.提高投资比例,将上季度末非上市企业股权及股权投资基金等非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账面余额从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调整至10%。在房地产投资方面,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门槛,取消了上一年度的利润要求,降低了对保险公司净资产和偿付能力的要求。
4.提高投资比例,不单独限制基础设施债务投资计划的投资比例,要求基础设施债务投资计划和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的总投资余额不超过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和3%。
5.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的账面余额从上季度末占公司总资产的10%上升至15%。以上通知更放松股权投资。总的来说,降低了投资门槛,增加了投资范围,增加了投资比例,增加了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六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条例》要求保险资金审慎选择偿债主体,规定债务投资计划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符合国家相关资本金比例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同时,保监会专门针对A类、B类、c类确定了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总体来说,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对项目本身以及信用增级的方式都有较高的要求。
七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非标准化产品的渠道。上述金融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文件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范围、基本资产、管理人资格、保险资金投资各类理财产品的账面余额、资金投资单一理财产品的比例。
八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使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通知称,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各种非标准化产品属于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规定要求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超过上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30%、30%和25%。为防范集中风险,对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的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上限比例,即上季度末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上季度末投资单一法人实体的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0%。此次监管比例的修订,是近年来规范和放松保险资金使用的重大突破。保险资金投资非标准化产品统一纳入主要资产监管比例,原保险资金监管比例和适用于创新试点业务的投资比例全部取消,为保险资金投资非标准化产品创造了更大的空范围和灵活性。
九
关于保险基金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保险基金投资信托计划,《通知》提供了相对明确的范围,不仅规定投资基础资产仅限于融资性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股权资产,还指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门槛: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不得低于30亿元。此外,明确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禁止行业或行业的信托计划。
10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标准
本文件是指保险资产管理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正式开启。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投入的基础资产类型仅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融资租赁应收款、每年固定收益分配、用于本金回收及以上收益分配的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其中,股权资产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布的基础设施债务投资计划和房地产投资计划相比,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行比登记制度更严格的审批制度。
11
关于保险基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结合我国当前市场优先股的风险特征,明确了保险基金投资优先股的内容。
主要包括:
1.定义优先股的资产分类。要求保险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分类将优先股股权融资工具或债务融资工具确认为股权或固定收益资产。
2.创新对信用评价提出了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要求保险基金投资的优先股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相当于A级,并逐步建立企业内部和行业内部的优先股信用评估机制。
3.坚持市场化原则。不要求新增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具有相应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合格的优先股。
4.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督。通过确定和调整资产确认标准,加强非现场监控,可以加强风险监管,防范投资风险。
5.澄清影响投资的相关事项。优先股资产的估值按照行业要求明确的,可以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照投资成本进行估值。
12
关于保险基金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修改了《保险基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中保险基金不得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使保险机构可以借助创业投资基金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增量融资资金。该文件坚持投资多样化的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理界定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范围,明确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企业的普通股、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的权益,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强化多元化投资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上季度末余额不超过总资产2%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单只基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20%。同时规定单只基金投资单个创业企业的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10%。
3.明确投资方式,支持保险基金通过其他股权基金适度投资初创企业,通过创业投资基金母公司基金间接投资。
13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有利于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业务从试点向常规发展,规范业务操作。
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支持,构建资产支持计划的业务运营框架。
2.根据服务保险资金配置的需要,建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强调稳定、安全、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
3.坚持“前端开放,后端控制”的监管思路,在业务资格管理和发行机制上体现市场化原则,拓宽基础资产范围,建立基础资产负清单管理机制,提高业务运营效率。
4.注重风险管控,按照“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强调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
14
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在支持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保险基金长期、大规模、稳定负债的特点,具体规范了民间保险基金的设立。
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基金类别和投资方向。支持保险基金设立成长型基金、M&A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夹层基金、房地产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及相关母公司基金,重点支持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保健服务、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和领域。
2.建立规范的基金治理结构。根据市场惯例,基金发起人应当是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或者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
3.明确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建立股权激励、收益分享、后续投资等关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持有基金管理人的比例,基金发起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落实管理责任。
4.实行注册制,设立保险资金私募基金,提高市场效率。
15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防控管理操作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合法权益;《办法》是对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修订。
内容包括:
1.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成果。按照国务院下放的要求,保监会逐步取消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当事人的业务资格审批、投资计划产品的发行和备案、保险机构投资事项的审批等许可事项,因此对原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2.扩大投资/[/k0/】。原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仅限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保五个行业。行业集中度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办法》对此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扩大了空的投资范围。
3.强化风险管控机制。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后续的风险管理压力越来越大。《办法》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增加监管手段,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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