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重庆市发布通知,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在市区商业银行开设唯一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的账户不得提现或收取其他性质的资金,承租人支付3个月以上的租金将计入监管账户。在此之前,杭州、深圳、成都、Xi等地也发布了房屋租赁资金监管通知。
超过3个月的租金计入监管账户
重庆市下发的通知要求,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将房屋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通过房屋租赁贷款方式取得的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承租人在三个月内向房屋租赁企业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但是,租赁当事人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约定不监管资金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通知要求,违反通知的房屋租赁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通过采取约谈预警、发布风险预警、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扣分、列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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